2016梅端杰法院判决 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6年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2017-11-1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达州日报网消息 3月7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就2016年首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进行公开宣判,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打击"老懒"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视法院判决为"一纸空文"被告康某某因购买汽车和开办矿石厂需资金,于2010年10月6日.2011年9月1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共计149590元.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49590元及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92元.康某某

达州日报网消息 3月7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就2016年首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进行公开宣判,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打击“老懒”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视法院判决为“一纸空文”

被告康某某因购买汽车和开办矿石厂需资金,于2010年10月6日、2011年9月1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共计149590元。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49590元及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92元。康某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逃避债务 外出务工

执行立案后,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在达川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康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协议:2014年2月28日前康某某支付刘某某15000元,2014年3月18日前付15000元,下差部分从2014年4月底之前,每月支付4000-5000元,最长不超过次月的2日,直至付清为止,刘某某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如被执行人康某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将按原判决书执行。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将其与人合伙经营的挖机出售,在分得人民币80000余元的情况下,离开达川区到外省务工。

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鉴于康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达川区人民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康某某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民警押回,此时被执行人康某某有存款人民币60000元。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康某某的妻子与刘某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康某某支付刘某某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刘某某放弃追究被执行人康某某的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康某某予以谅解,同日,康某某及刘某某对该和解协议予以履行,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开审判 彰显法律权威

鉴于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自己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但被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康某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