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口雌黄信口开河】港媒:吴霭仪信口雌黄混淆视听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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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逃犯条例>修订未能顺利如期进行审议,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反对派千方百计的抹黑与误导.昨日,原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撰文,声称"反驳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文章",但实际上,她避重就轻,甚至是信口雌黄,以意识形态上的极端思维去刻意误导公众.吴霭仪的目的很清晰,就是想"复制23条立法"的政治煽动做法.然而,法律是越辩越明的,吴氏的谬论根本端不住脚,越是夸大,"泛民"的谎言也就越容易破灭.[信口雌黄信口开河]港媒:吴霭仪信口雌黄混淆视听吴霭仪有

《逃犯条例》修订未能顺利如期进行审议,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反对派千方百计的抹黑与误导。昨日,原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撰文,声称"反驳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文章",但实际上,她避重就轻,甚至是信口雌黄,以意识形态上的极端思维去刻意误导公众。吴霭仪的目的很清晰,就是想"复制23条立法"的政治煽动做法。然而,法律是越辩越明的,吴氏的谬论根本端不住脚,越是夸大,"泛民"的谎言也就越容易破灭。

【信口雌黄信口开河】港媒:吴霭仪信口雌黄混淆视听

吴霭仪有三个谬论:

第一,她攻击李家超所指的"《逃犯条例》符合联合国制定有关移交逃犯的模板"言论,她并称"这是谎话"、"政府一直回避公平审讯的问题……直接违反联合国的模板。"

吴氏显然是在刻意误导,她没有讲出的事实是,现行的《逃犯条例》,早在1997年4月,即是在港英统治时代已经通过,也完全符合联合国指引,施行廿多年来相安无事,而现在的修订并无改变制度本质,只是增加一个地区而已。

【信口雌黄信口开河】港媒:吴霭仪信口雌黄混淆视听

中国内地已与七十七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互助协议、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其中中国与五十五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包括意大利、法国、亚洲的韩国、菲律宾等,当中三十九项条约已经生效。如果吴霭仪的逻辑成立的话,是否意味着意大利、法国、韩国等地的法律都违反联合国指引?

反过来说,不计算欧盟国家,英国已和最少90个国家有移交逃犯的协议,当中就包括法治最差的地方,例如伊拉克、利比亚、肯尼亚等。中国的法治就算不如人意,又岂会比伊拉克、利比亚差?如果连英国都愿意和这些国家进行移交逃犯,为何香港不可以?按吴氏的逻辑,同样是普通法地区,英国有违反联合国移交逃犯的指引吗?

第二,她攻击李家超所指的"条例订明的地理限制,不是刻意不同意与内地移交逃犯的安排",她称这是"刻意误导",并指"经中英双方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同意,由香港自行本地立法,藉通过《移交逃犯条例》,由香港直接与其他地区订定移交协议。当时已刻意在条例中订明,剔除中国其他地区于条例范围之外"。

吴霭仪其实并没有说错,甚至连她自己也承认,当时中英双方是让"香港自行本地立法",现在不正正是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立法"吗?如今特区政府"自行修例",哪里违反了当时的中英"协定"?有的话,请吴大律师指出来。

更重要一点是,即便当时港英当局有意针对内地,但港英政府定下来的行政限制,回归后香港特区政府也必须百分百遵行,甚至连"自行立法"都不允许?吴霭仪似乎至今仍然停留在港英统治时代,至今仍然奉英国人的政治决定为圭臬。吴霭仪别忘了,如今的修例,并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而是由立法会本地讨论,立法会是经民意授权,如此反对显然是漠视民意。

客观事实也在于,建议适用于任何未签订长期协定的地方,非专为某一地方而设。香港现在只是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长期协定,过去因没有长期协定而拒绝了要求的个案有8宗。李家超局长所指出的:"反对人士把修订建议定性为‘中港移交安排’是不正确的描述,建议的个案移交安排,事实是针对任何和香港未签订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非专为内地而设。

"哪里讲错了?难道其他地区如英国的变态杀人逃犯来香港,特区政府就不可以移交?吴霭仪难道想保护这些穷凶极恶的危险人物?

第三,吴霭仪攻击李家超指的"建议由行政长官签发证明书去启动法律程序,仿效英国及加拿大法例,是同样做法",她称"这是谎言",并指"香港法庭无权考虑疑犯能否在移交地得到公平审讯……(法庭)根本无力把关。"

吴霭仪故意混淆公众视听,李家超局长是说:"建议由行政长官签发证明书去启动法律程序,是仿效了英国和加拿大由内政大臣/外交部长发出证明书的同样做法。"当中指的是"以证明书去启动法律程序",难道英国、加拿大法例不是这样做?难道英加两国完全是由法庭去自行启动?如果是的话,请吴大律师拿出具体事例来。

更重要的还在于,吴霭仪是在刻意避重就轻,将法庭所拥有的权力"简化"。事实是,当一个地区向香港特区提出申请移交逃犯,会有如下几个步骤:一,先交至律政司研究,研究结果可以是建议交由特首签署证书启动程序,亦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作跟进;二,特首签署证书;三,保安局会逮捕疑犯;四,律政司会将有关文件交至法庭;五,涉移交的逃犯,可在法庭提出主张及聘用律师;六,法庭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换言之,法庭才是"最终决定者",绝不是吴大律师所称"无力把关"。

更何况,修例已经确保了,政治犯不会被移交,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如果实质是因政治、宗教或种族的罪行,都不会移交。同时在双重犯罪保障的原则下,律政司会检视申请移交的地区是否能提出证据作刑事控诉,同时会看有关罪项是否现时的《逃犯条例》中的37项罪类之一,同时会检视判罪后的罚则是否判监三年或以上。

所有事实与法律都已十分清晰,到底是谁在"说谎",公众可以一目了然。吴霭仪信口雌黄,根本目的,是她文中所称的"今日情景,与23条立法相近"。她是试图在重演推倒23条立法的手段,而当年正正是用混淆视听、撒播恐慌的手段。然而,这种当市民是"愚民"的可笑做法,不过是进一步暴露"泛民主派"的丑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