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有毒未删减版在线】《香水有毒》原唱胡杨林状告新主唱胡扬琳

20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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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胡杨林"状告"胡扬琳"?!近日,这起围绕着经典神曲<香水有毒>的侵权奇案令一众看客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大家都会哼上几句"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是我鼻子犯的罪",但唱歌的女孩子到底是叫"胡杨林"."胡杨琳"还是"胡扬琳",似乎没有多少人能分辨清楚哦!    [香水有毒未删减版在线]<香水有毒>原唱胡杨林状告新主唱胡扬琳原唱胡杨林(左)与新主唱胡杨琳,原名桂莹莹(右)

“胡杨林”状告“胡扬琳”?!近日,这起围绕着经典神曲《香水有毒》的侵权奇案令一众看客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大家都会哼上几句“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是我鼻子犯的罪”,但唱歌的女孩子到底是叫“胡杨林”、“胡杨琳”还是“胡扬琳”,似乎没有多少人能分辨清楚哦!    

【香水有毒未删减版在线】《香水有毒》原唱胡杨林状告新主唱胡扬琳

原唱胡杨林(左)与新主唱胡杨琳,原名桂莹莹(右)是不是傻傻分不清楚呀!!!

这边厢,《香水有毒》的首唱者胡杨林(原名胡杨琳)一纸诉状,将已解约的老东家太格印象及其旗下歌手胡扬琳(原名桂莹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偿60万元人民币。胡杨林的诉讼理由是,胡扬琳演唱《香水有毒》,除侵犯自己曾被太格印象授予的“永久独家表演权”外,其行走江湖的同音艺名“胡扬琳”亦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香水有毒未删减版在线】《香水有毒》原唱胡杨林状告新主唱胡扬琳

胡杨林更在微博慷慨激昂道:“判决是由法官来做的,而我要做的是送‘山寨胡杨林’他们去见法官!”……

另一边厢,被告太格印象的负责人赵天野则在微博展示了《香水有毒》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力证原创者陈超已转让著作权、该曲版权属太格印象所有,所以公司有权决定由谁来唱这首歌。赵天野更暗指“某些小丑”与大家上蹿下跳地互动“晒可怜”,因此太格印象在法院判决前将不作任何回应。至于被指为“冒牌货”的胡扬琳,则在个人微博表示:“我也只不过是个平凡热爱音乐的女孩子”……

【香水有毒未删减版在线】《香水有毒》原唱胡杨林状告新主唱胡扬琳

南都记者经多方采访求证,试图梳理事件始末、厘清来龙去脉,并由法律专家释疑双方争论的焦点,抖落疑点,看看在关键问题上,各方怎样自圆其说。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重点解疑

改个让大家“傻傻分不清”的名字,这样真的可以吗?

针对案件中牵涉到的合同、著作权、姓名权等诸多焦点问题,当事双方均语焉不详。南都记者多次联系原告人胡杨林的经纪人黄先生,希望胡杨林能出面接受采访,以便搞清楚整个事件,但对方则以“胡杨林在度假,不便受访”为由拒绝受访,最终胡杨林方面只有代表律师王律师接受了南都的采访,而王律师也全权负责此次案件中与媒体的一切接洽。

至于太格印象方面,南都记者试图联系其总经理赵天野、艺人胡扬琳,但至截稿前仍未得到任何回应,南都记者后来拨打太格印象公司网站上的电话,接电话者却连称“打错了”(文中涉及到太格印象的信息,均来自公开报道、公司公告及公开言论)。

为此,南都特意联络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请他从第三方的中立角度,为本报读者解惑释疑。

关键点1

歌曲演唱权归谁?

“永久独家表演权”,永久到底有多久

拥有《香水有毒》著作权的太格印象,在胡杨林与公司解约后,宣布撤销胡杨林手头持有的《香水有毒》“永久独家表演权”。对此,胡杨林代表律师表示,两份合约不能混为一谈:“太格印象在2008年的授权属于合同性质,而2009年胡杨林女士与太格印象解除的是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的解除并未涉及表演权的问题。

故而,我们认为太格印象之后的单方面解除授权没有法律效力。”至于太格印象方面,则坚称《香水有毒》的演唱权属该公司所有:“我们公司是《香水有毒》的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决定这首歌的表演权归属。”

郭律师:著作权包括表演权,歌曲的所谓演唱权,其实就是表演权。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自己表演或者授权他人表演,这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所谓“永久独唱权”,从文义上看,就是著作权人授予表演者不附期限的独家表演权。

这种约定了表演期限为“永久”的授权书,能否撤销,主要还是看这份授权书的性质。这份授权书,既可以看成是一份单方的授权使用书,也可以看成是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果视为单方的授权使用书,类似于一般的单方授权,若无注明不可撤销,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单方撤销的,但如果是视为一份合同,则撤销需要有约定或者法定的理由。

关键点2

“胡扬琳”跟“胡杨林”,迷惑众生

打“擦边球”到底正当吗?

桂莹莹的艺名“胡扬琳”,与《香水有毒》首唱者胡杨林的名字十分相似;而“胡扬琳”的“琳”字,更与胡杨林的原名“胡杨琳”的第三字完全一致。不少网友觉得太格印象此举有混淆视听之嫌,胡杨林的代表律师亦表示:“我们认为,这是典型的打‘擦边球’,涉嫌不正当竞争。”虽然太格印象方面对这一点并未作出回应,但亦有胡扬琳的歌迷力撑偶像,认为改名是人身自由。

郭律师:关于姓名、艺名相仿的问题,权利人可以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自身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冒用他人知名商品或者服务来搭便车的行为十分常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混淆社会公众、抢占原有权利人市场份额的意图,客观上又确使消费者将两者混淆的,那么就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