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至未至南风已来】如何评价《夏至未至》这本书?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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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主要从法律适用,也就是陆之昂的定罪量刑这个角度,来说说自己的看法.以下是正文.初中时看过这本书,过了这么些年,具体情节都忘了.但这本书当时还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因为书中遮天蔽日的香樟像极了我当时所在的校园,而主角们在中学期间的那些小打小闹的寻常情节很能激起自己的共鸣,甚至于推荐我看这本书的朋友,至今网名仍然是"浅川香樟",当时我还笑了他很多次;然后就是这本书的结局,当时就觉得如鲠在喉的难受,为什么要安排这样一个悲惨的结局?作者是不是心理不太健康,见不得幸福的喜剧?这是当时最大的感

我主要从法律适用,也就是陆之昂的定罪量刑这个角度,来说说自己的看法。以下是正文。

初中时看过这本书,过了这么些年,具体情节都忘了。但这本书当时还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因为书中遮天蔽日的香樟像极了我当时所在的校园,而主角们在中学期间的那些小打小闹的寻常情节很能激起自己的共鸣,甚至于推荐我看这本书的朋友,至今网名仍然是“浅川香樟”,当时我还笑了他很多次;然后就是这本书的结局,当时就觉得如鲠在喉的难受,为什么要安排这样一个悲惨的结局?作者是不是心理不太健康,见不得幸福的喜剧?这是当时最大的感觉。

【夏至未至南风已来】如何评价《夏至未至》这本书?

这几天看新闻时偶然看到了《夏至未至》电视剧的剧照,剧照里洋溢满满的青春,想想自己竟然一眨眼就毕业了十年,于是心血来潮把这本书又扫了一遍。这本书虽然跨度10年,但其实脉络很简单,情节也不复杂。10年后再读这个故事,最大的感觉是怎么能有如此多不合逻辑、不合常理的地方!

【夏至未至南风已来】如何评价《夏至未至》这本书?

多的不说,吐槽一个我最不能忍受的情节。陆之昂为了最好的朋友,用酒瓶子捅了人,然后就逃跑了,沦落为乞丐了,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判了无期。BUT!郭大作家您下笔前能不能先查查法条?被捅的人没死,最后被判了一个无期,还是以书中这样的情节?!Are you serious?

【夏至未至南风已来】如何评价《夏至未至》这本书?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判定故意杀人?不管是四要件(主观是否想杀、客观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主体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客体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还是三阶层(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故意杀人罪都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人死了)才构成既遂,因为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就是犯罪未遂。

结合书中的情节,没有任何策划,也就是说是一时冲动之下的犯罪,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即使被告方一句话都不为自己辩解,即使大庭广众之下杀人是一个对于量刑不利的情节,也很难被判无期。书中陆之昂的爸爸以及他的朋友不给他请律师吗?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也就是说,除非被告人(陆之昂)自己不同意法律援助机构给他辩护,怎么样都会有人给他辩护的。更何况,就算被告人无比自负,对这个世界充满敌意,他还可以自己给自己辩护。陆之昂又不是一心求死或者对人生绝望,怎么样也没道理故意把自己整到牢里待一辈子吧?(当然,其实也不可能是一辈子, 这个我下文再说)

人没死,那么这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法条上看当然简单,实践中就要结合伤情判定、证人证言、辩护等等了。通常来讲,一时冲动之下捅了人,最大的可能是捅到胸腔和腹腔,因为受力面积最大,最容易被捅到。此外,一时冲动之下的犯罪,主观上的恶意没那么深,所以量刑上会有利于被告,也就是说可以在法定刑内从轻。

书中被捅的人没死,所以肯定没造成致命伤,真要那么准,直接捅进心脏,我只能说不是学过解剖就是运气太背。因此,即使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辩方律师也会以“激情犯罪”、“捅的地方不是要害,并没有杀人的故意”等等,来辩护。

辩护所依赖的证据就是受害者的病例、现场也许存在的监控录像、现场N多目击者的证言等。法官综合双方证据以及陈词(其实多半还是看证据),最后给出一个居中裁判。结合书中不多的着墨,个人认为,最大的可能是以“故意伤害”定罪。

定罪说完了,咱们来说量刑,也是判陆之昂蹲几年大牢的问题。

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1、一时冲动;2、无前科;3、人没死(也没说致残了,那就默认为没致残)。

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1、公共场合杀人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2、逃跑,潜逃半年之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司法解释,其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个人认为,只要辩护律师业务水平在平均值,并且脑子正常,证据到位了,这种情节最大的可能是在法定刑内给一个适中的量刑,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加上司法解释对于减少量刑幅度有明确的规定(但这种规定都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具体裁量权还是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减少量刑的幅度),书中这样的情节,只要自首,积极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以及住院治疗费用等,很容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区间再减少四年(40%),所以三年至六年的刑期是最可能的。

可惜,没自首,甚至还潜逃,最后在量刑时就会成为不利因素,主张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的话,就是既遂。那么最终最可能得刑期是10年以下,接近10年。

说完了专业的部分,我来吐个槽。关于陆之昂做乞丐这个情节,我必须要吐槽。那么多人,吓傻了的情况下齐心协力让陆之昂逃跑我还勉强能理解,冷静下来之后,这个如此团结的四人组,居然想尽办法碰个头、通个气,告诉他“人没死,咱请个律师吧,逃亡不是个办法,你还是自首吧,自首还能从轻虽然要苦几年,但不会一命抵一命或者让你蹲一辈子大牢的”。

居然就那么做了半年乞丐!陆之昂这样一个从小家境优越,受过高等教育,心地善良且不想辜负妈妈期望的人,居然就那么当了半年乞丐!

再怎么爱你的好朋友,也伤了人,那个什么翼的再可恶,也是一条命啊,被你捅了一刀,你就完全没想过需要为自己的不理智付出点代价吗,大家都是成年人,对不对?无力吐槽。可能作者对现实生活中那个起诉他抄袭的人实在恨之入骨,所以要在书中借朋友之手捅她一刀。但是朋友就必须要付出如此惨重(不合理)的代价吗?无力吐槽。

最最关键的一个法条一定要放上来。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看看,多么关键的一个知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逃不掉,还不如争取少判几年。陆之昂最后也说了“即使命运重来一次,我不会再这么冲动了,会更理智,但这并不代表我有任何后悔的意思。”归根到底他是个善良的孩子,他也知道自己冲动了,即使不后悔伤害了那个“恶人”,也一定会为傅小司和立夏考虑,不会心甘情愿地在牢里了此余生,以陆之昂的性格,那么深的羁绊,怎么放心小司此生再没有他陪伴;怎么甘心此生就这样辜负了他深爱着且一直心存懊悔的妈妈?陆之昂这样一个“天使般的男孩子”陨落成乞丐乃至阶下囚,仿佛前面铺垫了那么多他的懂事、他的冷静、他的成熟瞬间都忽略不计了,这种为了给读者震撼而强行赋予的反差,除了让人痛心结局,更多的只是觉得不合理吧。

最后再来说说减刑问题。没错,实际情况中,只要表现积极一些,想减刑是没那么难的。毕竟刑罚的目的在于让犯罪之人付出相应的代价,起到一个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不是毁掉犯罪人的人生。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所以,表现好就“可以”申请减刑,批不批就看法院的意思了,立了功的话,就 “应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不少于13年。结合我上文的观点,如果陆之昂被判10年,实际非常大的可能性是不到十年就出来了。23岁,正值青春年华,事业发展的黄金期,耽误八九年,还是完全有可能平凡而简单地过完普通人的一生,即使依旧为主角们的命运而惋惜,但最好的朋友们在一起,再难的人生起码还有彼此。

写了这么多,既是出于对书中情节的不满,也是为了自己喜欢的角色而惋惜。那么多看过这本书的人或多或少都曾为他们而难过,我想,是因为浅川三美都是善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