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赵耀兵 重庆离婚律师电话咨询

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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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重庆离婚律师电话咨询----赵瑜洁律师.重庆离婚律师电话咨询,赵瑜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地址: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赵律师重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的全面发展,由各有专长的多名律师负责各个领域的工作.上海离婚律师赵耀兵 重庆离婚律师电话咨询从事法律服务实践工作多年来,深谙法院审判思路.法学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见解独到,辩词犀利.长期执业在司法工作*线,办理案件年均数百起.  赵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诈

  重庆离婚律师电话咨询----赵瑜洁律师。重庆离婚律师电话咨询,赵瑜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地址: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赵律师重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的全面发展,由各有专长的多名律师负责各个领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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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服务实践工作多年来,深谙法院审判思路。法学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见解独到,辩词犀利。长期执业在司法工作*线,办理案件年均数百起。

  赵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诈骗、交通肇事等);民事经济(婚姻、继承、房产、合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拆迁安置等); 非诉调解和律师见证以及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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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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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

  假如在*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