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狭义上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是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拉丁语educare是西方"教育"一词的来源,意思是"引出"。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指的是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都要接受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1.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2.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二建继续教育学时

1.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2.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且取得相应的证明的,可抵充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①参加全国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时。

②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③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注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