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被判死刑 正阳县广场夺刀刺凶案宣判:王海龙一审被判死缓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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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日前,曾轰动一时的正阳县广场夺刀刺凶案一审有果: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2月3日(农历2009年12月20日)22时许,王海龙骑一辆摩托车送陈某回家.行至县文化广场东门时,王下车接打电话.此时,酒后在附近玩耍的高某.周某将一只爆竹引燃扔到王海龙身旁炸响,王海龙受到惊吓与高某.周某引发争执,高某骂王海龙想找死,即与周某撕打王海龙,王海龙将高某击倒.周某即从腰间拔出一把利刃向王海龙猛刺,王海龙一手抓住周某握刀的手腕,另一只手将

   日前,曾轰动一时的正阳县广场夺刀刺凶案一审有果: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2月3日(农历2009年12月20日)22时许,王海龙骑一辆摩托车送陈某回家。

行至县文化广场东门时,王下车接打电话。此时,酒后在附近玩耍的高某、周某将一只爆竹引燃扔到王海龙身旁炸响,王海龙受到惊吓与高某、周某引发争执,高某骂王海龙想找死,即与周某撕打王海龙,王海龙将高某击倒。

周某即从腰间拔出一把利刃向王海龙猛刺,王海龙一手抓住周某握刀的手腕,另一只手将利刃迅速夺下。此时,倒地起身的高某爬起袭击王海龙,王海龙情急之中持夺得的利刃向高某刺去,高某倒地,王海龙随即与陈某乘摩托车离开现场。

高某因被刺中左肺及心脏当晚死亡,王海龙于两天后被抓获。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海龙持夺取的利刃刺高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显系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一审为王海龙提供辩护的驻马店律师朱允来透露,王海龙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曾在侦查环节为王海龙提供法律帮助的本吧律师刘双喜认为:对王海龙的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重:1. 高某对本案纠纷的产生、矛盾的激化、导致的后果均负有明显过错;2.

王海龙在面临两面夹击、利刃威胁生命安全的紧急时刻夺刀反击,属于防卫行为,宜按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3. 王海龙主观上是紧急防卫,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必要。

在光线不良及情急之下,王海龙捅到高某左胸部,不能据此认为王是刻意选择要害部位。以故意杀人论罪,显属不妥,王海龙应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为宜。    对本案二审进展,新闻中心将会持续关注。(肖震 常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