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姐吴英死缓减刑为无期 吴英案始末

2018-01-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吴英的部分亲属参加了旁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回顾:

2007年2月13日:吴英被刑拘

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日前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东阳市政府已经着手对吴英下属的"本色集团"进行清产核资,该集团700余名员工已由市政府垫付工资,相关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2007年3月16日:吴英被批准逮捕

记者从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获悉,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6岁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37天后,于16日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法院受理吴英涉嫌非法集资案

2008年2月25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检察机关对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检察机关指吴英及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七亿多元人民币,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林卫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2月28日:吴英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12月28日下午4时左右,也就是10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刻,吴英终于在一份两页的起诉书上签字,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吴英二审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月7日下午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金华市中院开庭,进行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的二审。吴英的辩护律师二审仍为吴英做无罪辩护。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公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吴英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