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警察上吊自杀 曾刑讯逼供赵作海冤案警察自杀(2)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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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赵作海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10日之后,相继作了9次有罪供述.<起诉意见书>称,由于是赵作海胡编乱造的作案过程,供述存在多处矛

赵作海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10日之后,相继作了9次有罪供述。

《起诉意见书》称,由于是赵作海胡编乱造的作案过程,供述存在多处矛盾。随着不间断的轮番审讯,赵作海有时说赵振裳的头和四肢扔到河里了,有时说头与身子一块投入机井内了,后来又供述说先埋到土里,又扒出来烧掉了。无奈时,赵作海曾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裳的尸骨。

赵作海最终被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赵振裳返乡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9日宣告赵作海无罪释放。至此赵作海已被错误羁押11年。

《起诉意见书》称,丁中秋身为主抓刑侦的副局长,在案件侦破时先入为主,对侦破干警依法审讯不严,并同意将赵作海在看守所外关押33天,同意将杜金慧、赵晓起长时间违法关押,客观上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可能和方便,直至造成赵作海错案的发生。

综合赵作海陈述、赵晓起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睢县人民检察院证明李德领、罗明珠、王松林、周明晗、郭守海、司崇兴为了获取赵作海故意杀人的供述,而采取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证明丁中秋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证实该案件的办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人涉赵作海案被查

1人被押看守所 5人被取保候审

《起诉意见书》称,该案系赵作海错案被发现后,经检察长批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7日依法进行初查,5月11日对李德领(外逃)、周明晗、郭守海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立案侦查,5月13日对罗明珠、王松林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补充立案侦查,5月15日对丁中秋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指定睢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后,睢县检察院于6月9日对司崇兴立案侦查。

罗明珠于5月13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王松林已于5月18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27日经商丘市检察院决定,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又被商丘市检察院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周明晗、郭守海于5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逮捕,郭守海于6月8日被商丘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周明晗现押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司崇兴于6月1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丁中秋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另外,司崇兴有投案自首情节。

6名警察已被起诉

赵作海可提起刑事诉讼再获赔偿

在这份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12日的《起诉意见书》还描述:“罗明珠等五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丁中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6月25日,睢县人民检察院又向赵作海下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罗明珠、王松林、周明晗、郭守海、司崇兴刑讯逼供、丁中秋玩忽职守一案,已由该院渎侦局移送起诉。另一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告诉赵作海:“对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犯罪嫌疑人六人名单

由睢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印发的一份《起诉意见书》(睢检反渎移诉【2010】3号)上显示:犯罪嫌疑人罗明珠、王松林、周明晗、郭守海、司崇兴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丁中秋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罗明珠 今年42岁,现任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审理室主任,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

王松林 46岁,现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司崇兴 47岁,现任柘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三级警督,侦破赵作海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周明晗 38岁,现任柘城县公安局控申大队指导员,侦破赵作海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

郭守海 60岁,1996年调至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任民警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