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郭光文 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郭光文拟任邵阳市委书记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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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丁虎,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邵东县灵官殿镇星子村9组14号. 被上诉人:原被告,邵东县城关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丁虎,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邵东县灵官殿镇星子村9组14号。 被上诉人:原被告,邵东县城关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地址:邵东县东风路17号请求事项: 1、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邵东民初字第1413号判决。

 2、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判定合同无效。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因购买碎石机和B超机,造成的损失价值88000元,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5000元。 4、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依法责令邵东卫生局吊销邵东城关医院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8日,被上诉人为了给医院创收,决定在院内增加碎石科,邀请上诉人夫妻合作。由上诉人出资11.7万元以医院的名称购买了碎石机及B超机各一台。

所得收入三七分成,上诉人得七成,被上诉人得三成;合作时间为四年。上诉人夫妻两人到被上诉人的单位设立了碎石科后,由于上诉人技术精湛且服务态度好。前来就诊的患者不少,同时也给医院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当然上诉人也有了不少利润,此事让医院的个别领导眼红。

加上上诉人来自农村,思想单纯,不懂人情世故和迎来送往,他们怪上诉人送得太少,不久便对上诉人进行刁难。先是向邵东县卫生局告状。

卫生局领导就打电话发出了警告。后来又请邵阳市卫生监督所以原告技师周丁虎没有医生资格证,曾玉平的医生资格证没有注册为由,责令原告立即终止合同,医院不得对外承包科室。上诉人被罚款5000元。被上诉人立即就此事做出了反应,以合同第十条所谓“如遇上级指示精神,甲方停止合同不属违约。

”决定单方面停止合同。出公告宣布撤销碎石科终止合同,立即限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将医疗设备搬出,并在碎石科房门贴了封条。原告被逼无奈,只好将11.

7万元的医疗设备搬出闲置于家中。 上诉人被赶回家中以后,只觉得无限冤屈,却因不懂法律而不知怎么诉说,后来学了一些有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渐渐明白。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违法,因为在2004年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第四十六条便有明文规定,后来卫生部颁布了《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其中也明文规定各医疗机构不准出租科室和房屋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明显是一种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此点后来邵阳市卫生监督所的处罚书上也有证实。

 二、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利用他懂得医疗方面的法律的专长,在知道合同违法随时有被查处取缔的可能,所以要上诉人一个人投资,并在合同中第十条添加“如遇上级指示及政策精神,甲方停止合同不属违约”的条文,把损失和责任推给上诉人。

而且在2009年3月26日邵阳市卫生监督所对上诉人的处罚也明显不公,只对上诉人予以处罚,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罚,视而不见,显失公平。

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利益相互,风险共担,而在这个合同中只有上诉人承担风险。被上诉人享利,明显不公。 三、合同存在欺诈。对于一个在医疗卫生行业工作多年的医生、院长,当然明显知道合同违法,也知道上诉人夫妻在其医疗机构无诊疗资格,为了其单位、团体的利益,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违法、显失公平的合同,明显是利用了上诉人来自农村,学识短浅,不懂法律法规的弱点,对上诉人予以欺诈。

对上诉人不满以后,立即采取措施,将上诉人赶走,无视上诉人的巨大经济损失,一点情义也没有。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违法,显失公平,且存在欺诈的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而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全部承担,一审法院却无视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和欺诈行为,竞判决合同合法有效。

难道法律真成为了有钱有势者来玩弄它欺压无辜和弱小的工具吗?本想砸锅卖铁去京上访,因为对法律还寄予希望,特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还上诉人一个公平吧。

上诉人:周丁虎 2011年11月1日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予以处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人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湖南省2006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5、案例《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94号》。 6、《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