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峰多大 甘肃:文峰高速巡警大队发来“说明”回应本报称: 当事车辆拒不停车受检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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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文峰高速巡警大队表示,2016年9月23日,文峰高速巡警大队执行敦煌"文博会"安保勤务,14时40分至16时40分副大队长肖宗带领一中队民警

文峰高速巡警大队表示,2016年9月23日,文峰高速巡警大队执行敦煌"文博会"安保勤务,14时40分至16时40分副大队长肖宗带领一中队民警赵灵杰、范宏博在陇西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执行安保勤务。15时30分许,执勤民警赵灵杰对驶入收费站的车号为甘J01216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在对该车来车方向做出靠边停车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例行检查后,该车未有减速靠边停车意向,并朝民警站立方向继续冲来,民警立即连续两次向该车做出靠边停车手势,该车仍继续向前行驶。

车辆前部与民警赵灵杰腿部接触,民警立即躲闪到车辆左侧,左手推住该车驾驶员一侧倒车镜背面。此时,该车仍然没有停车意向,继续冲撞将民警缓慢向前推行。

民警立即用右手掏出单警装备伸缩警棍,左手仍推着车辆倒车镜。当时该车驾驶员侧车窗玻璃未完全关闭,民警大声向其进行口头警告,命令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还在路中央缓慢向前行驶,民警多次命令驾驶员熄火停车未果,便用警棍敲击驾驶员一侧车窗玻璃,但是该车仍强行向前缓慢行驶。

民警初步判断该车强行冲卡逃避检查,有酒后驾驶或其他重大违法嫌疑,为防止司机继续向前冲撞对周围其他正在接受检查的司乘人员及前方执勤交警造成伤害,民警赵灵杰再次敲击车辆玻璃,导致驾驶员侧车窗玻璃破裂后,该车才停止前移,但并未熄火。

民警赵灵杰再次大声命令该车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才打开车门下车。此时,副大队长肖宗及民警范宏博听见赵灵杰呼叫支援声后奔跑至涉事车辆前。驾驶人下车后,民警赵灵杰为防止该车驾驶员有袭击举动及过激行为,遂掏出警用手铐随时准备对该驾驶人进行有效控制,以便后期进行详细盘查。

在判断驾驶人无其他过激举动后,副大队长肖宗命民警赵灵杰收回警用手铐。下车后,该车驾驶人拒不出示本人及车辆有效证件,在赶来支援的民警的协助下,经再三要求该车驾驶员最终出示了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

2砸坏的车辆怎么办?

更换车玻璃后车已还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之后,民警赵灵杰、范宏博对甘J0121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史永立进行了酒精检测,经详细盘查,确认驾驶人未饮酒,当事人及车辆证件正常。民警询问驾驶人冲卡原因时,驾驶人史永立不承认有冲卡行为。之后,当事驾驶人驾驶该车来到文峰高速巡警大队。

通过了解,甘J01216号小型普通客车为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当天该车从岷县出差返回定西市,当时该车上乘坐定西市交通局3名干部。文峰高速巡警大队主要领导对当事驾驶人说明执法情况及执法依据,随后将当事人证件及时返还。当事驾驶人史永立将车辆留在文峰高速巡警大队要求修复,之后便离开。经调查,史永立是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驾驶员。

9月24日上午,文峰高速巡警大队对该车玻璃更换完好后开至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队领导前往定西市与车属单位衔接,将情况进行了沟通说明,9月26日下午,文峰高速巡警大队派员将该车交还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动用手铐是否有依据?

执法有依据

文峰高速巡警大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第五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针对文峰高速公路巡警大队这份"说明",本报记者欲核实更多细节,但定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杨副局长表示,目前该局对有关此事的调查材料进行整理,已按程序汇报定西市纪委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