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兴华判刑 襄阳中院对宜昌市原副市长郑兴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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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宜昌市原副市长郑兴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宜昌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郑兴华受贿案进行一审

宜昌市原副市长郑兴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宜昌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郑兴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郑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郑兴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85693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兴华在担任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矿产开发、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缴纳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6939.5元。另查明,被告人郑兴华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全部退缴了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兴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缴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兴华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