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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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共中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中共中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7]63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之内;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到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10元。

二、在省内市县出差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定额补助30元;不能返回需住宿的,按差旅费标准执行(没有实行定点饭店的市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三、外出巡视、审计、督察、各类专项检查和案件办理,15天之内(含15天)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住宿费、交通费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分区域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兰州市三县五区每人每天30元、省内其余地方每人每天40元、省外每人每天60元。若上级主管部门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四、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含挂职)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