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去世 张树义:彭水诗案不应止于个别官员去职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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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彭水诗案近日有了结果,经重庆市为此专门组织的调查组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当地官员非法干预司法.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的结果.县委书记据此被免

彭水诗案近日有了结果,经重庆市为此专门组织的调查组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当地官员非法干预司法、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的结果。

县委书记据此被免职。对此,我希望案件处理完毕,但思索不该就此停止。因为对如此践踏、蔑视法律的荒唐案件,如果仅仅满足于个别官员因此去职,不去反思产生这类案件的机制问题,谁又能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案件重演?

社会发展是依凭经验而逐渐演进的,这种依凭经验的逐渐演进,实质上借助于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每一次“劣行”的反思。正如人是在克服动物的兽性中增长了人性一样,人类社会也是在克服邪恶中获得了善治。因此,我们需要对彭水诗案所蕴涵的“恶”进行必要的反思。

彭水诗案“恶”之一在于践踏公民权利。不同于普通民众,官员就应当接受公众质疑,置于舆论监督之下。对此,官员的行为规则也只能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严格来讲,作为自诉罪名,诽谤罪不适用于组织,只适用于个人。

谁叫你在那个位置上呢?

很显然,尽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造就对民众负责的官员,恐怕加强民主是不二选择。因为只有将官员置于对民众负责的基础上,官员才不会对公民轻易动此以“诽谤”罪之“念”。

彭水诗案“恶”之二是公权私用。其表现,一是随意运用公权力打压公民的异己声音,其目的是“通过此案看看干部的忠诚程度”;二是公权力为我所用,为一己之名声,随意摆布国家机器。最为可怕的所存在的文化氛围:一名县领导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当地公安局长则坦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分明是一个“家天下”。

中国有着2000多年“家国不分”的帝制历史。而现在,我们正致力于现代国家的建立。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家”与“国”要两立,“公”与“私”要有别。因此,如何在制度上实现“家”与“国”的两立,“公”与“私”的区别,将是中国一个长期的任务。

彭水诗案“恶”之三是对法律的漠视,甚至是蔑视。为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国家法律对办案程序有着严格规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它在刑事案件中处于侦查地位,检察机关通过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制约,随后代表公共利益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则处于中立的地位,依据法律作出评判,这一方面制约着检察机关的权力,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然而,这一切却都会在公权私用中化为乌有。

彭水诗案事发第二天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以及非政法部门的多个领导一起研究案情;当晚县长、公安局长等会同检察院、公安部门再次就此案召开会议,如临大敌,形同一家。在这里,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的机制被漠视,相互监督功能自然失效。

权力集中确实好办事,但一旦办坏事同样也是所向披靡。本案即是鲜明一例。我们对官员的任用强调德能勤绩,在我看来应包括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即对法律的模范遵守。在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官员应当作为知法、守法的表率。因为,政府守法,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以此衡量,个别官员的去职,显然还不足以给“彭水诗案”画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