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应松年 “律师参与立法 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论坛举行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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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正义网北京8月1日电(见习记者周凌如 记者高鑫)"律师参与立法 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暨第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于7月30日下午在北京大学举

正义网北京8月1日电(见习记者周凌如 记者高鑫)“律师参与立法 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暨第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于7月30日下午在北京大学举行。

在今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与山东代表团张淑琴等三个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合作,于“两会”前进行调研、沟通、论证等,分别向大会提交了三个《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议案,共计90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被大会列为正式议案,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

据介绍,这是律师参与立法史的标志性事件。此前,还没有律师和全国人大代表合作,在“两会”上就一个法律案提交三个议案,被大会采纳并交法律委员会审议。

实务者视角是律师参与立法优势

据悉,在《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议案被列为正式议案之前,律师参与立法的主要路径主要有:委托律师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就法律法规草案向律师征求立法意见;律师通过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参政议政、审议表决等形式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或参加立法听证会;当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时,律师可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立法意见。

“律师是法治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律师代表当事人、代表社会、代表民众的利益。律师参与法治改革和立法具有天然的优势,作为制度的使用者,律师能够敏感直接的感受到制度的缺陷。”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表示,律师参与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律师的特点在于能够透过个案、透过律师实务发现各种现实问题, 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提出一项一项的立法建议,这是律师的优势所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律师作为法律的重要实践者,在实际的个案代理当中,更能切身体会到法律在实践当中的运行效果。“哪些条款是无效的,哪些还在适应当中尚未激活,哪些条款的应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到底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有着实务者独特视角的律师,应该作为多种立法的广泛参与者,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渠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薛刚凌表示,律师参与行政立法的贡献,不在于如学者一样搞大而全,其优势和路径是更要拿数据说话,而不是就理论而理论。

时代呼唤行政程序法出台

“中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争论,现在的共识是需要一部行政程序法。”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程序法在法律制度建设当中,特别是对于法律制度建设来说是一个“标配”。如果连行政程序法这样的基本性法律或者非常重要的法律都没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怎么建立?法治建设到今天,进入了精细化发展阶段、民主化发展阶段和有效化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有新的要求,需要有行政程序法。

“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应该把握几个关系。”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副院长程琥建议:首先,必要性、可行性与紧迫性的关系。其次,立法要处理全面立法和重点立法的关系。再次,法典化还是单独立法的关系。最后,本土创新和法律移植的关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强调,程序的目的是控制权力的滥用。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来讲,是程序义务,对老百姓来讲,是参与的机会,是权利的保障。所以,需要在程序设计上具体地利用程序。

专家热议律师对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稿

研讨会上,专家还围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律师建议稿)展开研讨。

该律所合伙人纪召兵表示,实践中出现的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现象饱受诟病。而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是确保法治理念落地生根的基础,是行政权力规范有效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随着多地出台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现今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条件已成熟。

纪召兵介绍了其参与起草建议稿的思考:如行政程序比例性原则、行政行为的正当理念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程序适用原则、充分保证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原则、亟需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文件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姜明安表示,律师建议稿跟学者建议稿相比,有创新、有特色,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都单独写了,这是体系上的创新。行政执法增加了特色的地方。稿子整篇都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同时,建议稿有待进一步完善,体系和内容有重复地方和遗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此部律师建议稿最大的亮点是,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他同时提出,该建议稿对一些问题规定的不够全面和完整,如漏掉了行政中立性原则,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没有得到体现。

据悉,此次会议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等单位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