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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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邯郸新闻]邯郸市鑫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峰).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9)邯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鑫

[邯郸新闻]邯郸市鑫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峰)。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9)邯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鑫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天津六建建设有限公司45万元及利息。

孔玉玺(130402196311140934)。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8)邯县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孔玉玺应支付申请人李增民15.7358万元及利息。

张永亮(130406197911010611)。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8)邯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永亮应支付申请人杨黔16.0702万元。

王法宝(130402196306060315)、冯洪义(132135197505202117)。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73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法宝、冯洪义应支付河北恒耐混砂浆有限公司16万元及利息。

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海)。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三终字第87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远大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应支付杜双兰65.8081万元。

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新顺)。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7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4万元及利息。

邯郸市新华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张建峰)。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新华印刷厂应支付苏增山69万元及利息。

邯郸市兴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山)。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5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兴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张金良7.5957万元及利息。

李晓燕(130423197910172421)。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晓燕应支付张强150万元。

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生)、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东)。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邯县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海涛款项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邯郸市雨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燕)。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28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邯郸市雨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55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人200000元,其余部分未付;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雨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北融源商贸有限公司528147.

64元及违约金338871.1元。

杨兴社(130421195802270316)。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兴社应支付申请人杨岐民31700元及利息。

汲贝贝(130421198705076048)。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09)邯县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汲贝贝应支付申请人秦永泰12238.82元及利息。

辛建华(130421197404012118)。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郸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辛建华应支付邯郸市森

茂养殖有限公司9.4万元及利息。

袁旭亮(132129196606093392)。依据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袁旭亮应支付申请人康平635982.19元。

肖竹锋(130428197610080036)、肖艳平(13042819700105297X)。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肖竹锋应支付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至执行完毕时止(按月利率1.32%计算)的利息,肖艳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胜利(130428197011022918)。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刘胜利应支付80900元。

柳秀凤(130428197409080085)、柳东风(132126196509050017)。依据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柳秀凤应支付16685.56元、柳东风应支付73653.905元。

张可(130428196611223110)。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1997)肥民调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张可应支付12573元。

李张民(130428197202270332)、王社亮(130428196301100318)、赵俊芳(612102196803054485)。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李张民应支付83313.8元,王社亮、赵俊芳应支付48822.52元。

安雷雷(130428198410231738)、乔军相(130428195710011717)、王永强(130403198404261239)。依据肥乡县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安雷雷应支付30000元和利息11300元,乔军相、王永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