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国家环境责任 吕忠梅代表:建议我国通过环境立法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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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吕忠梅(右二).朱彤(左二).段小丽(左一)做客人民网[访谈链接]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

吕忠梅(右二)、朱彤(左二)、段小丽(左一)做客人民网【访谈链接】

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长江学者朱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污染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副研究员段小丽博士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环境与健康的法律监管”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吕忠梅建议,我国应该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建立真正能够保护健康的环境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违法、企业违法、公民违法的责任追究。

吕忠梅在回应网友提问时表示,现在《环境保护法》有三个较大的问题:一是我国基本以控制污染、以末端为主;二是以保护城市环境为主,对农村不太关注;三是以行政监管为主,施法的程序,发动公众参与做得不够。立法控制的是环境,而对人体健康是什么影响、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相关概念是非常缺乏的。现有的法律尚不足以应对真正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

吕忠梅建议,首先制定《环境与健康法》,规定政府的环境健康责任,其次是建立真正能够保护健康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她建议,应该建立以法律责任体系为主的一系列具体制度,明确政府违法、企业违法、公民违法的追究。

朱彤认为,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公众的健康,这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目标,其次是责任由谁承担。通过法律明确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解决过去有法不依、责任不明的问题。(王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