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思光判刑多少年 砸ATM机欲偷现金 少年被判三年徒刑

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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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16岁的李某囊中羞涩,看到他人拿着银行卡插入ATM机,钱马上就出来,于是他"灵机一动",早晨三点来到临海一家银行的ATM取款机旁,拿

    16岁的李某囊中羞涩,看到他人拿着银行卡插入ATM机,钱马上就出来,于是他"灵机一动",早晨三点来到临海一家银行的ATM取款机旁,拿出事先准备的石头砸碎ATM机屏幕,伸手到机器里偷取现金。

谁知根本掏不出钱,李某傻眼了,随着警报声的响起,只能仓皇逃走。   近日,李某因盗窃罪被公诉机关指控并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经查,因当时该ATM取款机内共有60.

1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但李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盗窃ATM机时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李某出生于1999年,在砸ATM机时刚满16周岁。

2015年8月下旬,他从贵州老家到临海谋生活,来了之后才发现工作并没有那么好找,眼看手中的钱越来越少,生计都成了问题,他便动起歪脑筋。这次盗窃未得逞,李某却并未就此罢手。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临海市杜桥镇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通过溜门的方式窜到人家家里偷窃。

在同年9月3日实施第二次盗窃后不久,李某在网吧里被民警抓获。   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因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