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刘汉的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刘汉刘维死刑判决 部分次要犯罪改判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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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分别驳回16人上诉

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于5月23日一审宣判。刘汉、刘维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宁市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桓立柱等3人上诉案、旷晓燕等3人上诉案、刘学军等3人上诉案进行书面审理。

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次要犯罪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改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3亿元改为1亿元。

对上诉人刘小平、旷晓燕的部分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量刑建议,分别决定将有期徒刑20年改为19年、15年改为13年。

变化不影响死刑适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同时,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对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的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上诉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庭审直击

法庭传5名证人出庭作证

刘汉、刘维等上诉案的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二审法庭传5名证人出庭作证。

王永成被杀案,两证人出庭

1999年2月,刘汉的竞争对手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和孙某某的车(简称“三炸”)。刘汉得知消息,指使手下将王永成杀死。一审法院认为,刘汉授意、指使他人杀害王永

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对杀王永成‘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刘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曾写过举报信,举报杀害王永成案的犯罪嫌疑人孙华君、缪军在绵阳小岛的暴力犯罪事实。

谁将“三炸”的情况告知刘汉?刘汉是否举报过孙、缪二人?公安民警那某和律师陈某就是重要证人。证人那某当庭证实,在了解到“有人要炸汉龙集团”后,自己曾向时任汉龙集团高管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了解情况,当时和事后都没有收到刘汉对孙、缪暴力犯罪的举报。

检察员宣读了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将王永成欲“三炸”一事向刘汉汇报后,刘汉让他“找几个人把王永成做掉”。

刘汉称,举报信是他要求律师陈某写的,而随后出庭的证人律师陈某当庭表示,在他的记忆中,刘汉从未让他写举报信,“我还跟我律师事务所其余的同事都核实过,他们也不记得为刘汉写过任何举报信。”

是否有组织规约,证人出庭引辩论

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何某某在回答发问时表示,在汉龙集

团内部没有发现有暴力倾向。刘汉律师认为,何某某的证言,印证了汉龙集团的企业文化和刘汉本人倡导的企业理念,并没有黑社会组织规约的存在。

对此,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误读。本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从未认定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十分注意政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视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的成员与汉龙集团其他广大的守法员工区分开来。

围绕核心问题交锋依旧激烈

与一审相比,二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围绕多个核心问题与检察员的交锋依旧激烈。

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发放工资,是不是以商养黑?

上诉人刘汉辩称,其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关联公司是合法经营,并非打打杀杀,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

检察员认为,汉龙集团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一种管理经营行为,但上诉人缪军、唐先兵、肖永红、李波、车大勇及原审被告人刘岗等人在组织领导者的指示下,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被看作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有哪个正常的企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买单和包庇?又有哪个正常的企业在员工非病非灾、长期不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向其发放工资,甚至给予额外奖励?汉龙集团数万员工中又有多少人能够在负案长期外逃缺勤时不但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反而在照常发放工资的同时给予福利?”检察员当庭发问。

暴力犯罪是出于个人目的还是为组织利益?

上诉人刘汉、刘维都表示,一些个案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是作案者基于个人恩怨实施的,自己不应该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员强调,一审判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具体各罪进行了认真甄别,已经将该组织成员不是为组织利益所实施骗取贷款、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从组织犯罪中剔除,足以说明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问题上,一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是十分慎重的、客观的。

杀人是随口说说还是本意?

上诉人刘维称,没有充分证据显示陈富伟等被杀案系他指使所为。“‘弄,别在广汉弄。’也就是这句话,给我判了死刑。”法庭上,刘维辩解称,当年在广汉音豪会所包房内,自己确实当众说过这句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辩护人认为,刘维性格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并非“杀掉”的意思。

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已经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

二审法庭还就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同如何采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刘维指使杀害陈富伟等人的事实和证据等多个问题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