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怎么念 郑筱萸:“我为什么不能上诉?”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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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两罪成立,遂依法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两罪成立,遂依法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省部级官员

郑筱萸终于被判处死刑了!消息不胫而走,而广大百姓民生也无不拍手称快。说这话的时候,真是有"大快人心事"之意。

甚至有人高呼,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督局局长,原本是药品安全的守门人,现在竟然靠放假药一马来大发横财,其罪行真是令人发指。郑筱萸的命值多少钱?郑筱萸一命不能换回千万个受害者的生命,郑筱萸死多少次都不够!所以郑筱萸是最应该被判处死刑的;像郑筱萸罪大恶极者,即使中国废除了死刑,郑筱萸也应该适用死刑;即使全国只有一个死刑犯,那最该死的就是郑筱萸。

因此,对于郑筱萸通过家属委托提出上诉一事,更是有人不屑一顾。言外之意:郑筱萸,你的最终结局只有死路一条,上诉也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的确,郑筱萸罪不可赦,但当我们身怀着仇恨和愤怒希望尽快结束一个制造悲剧的人生命时,其中的理智似乎却被感情淹没了(或许也可以追溯到最原始的"复仇"情结?)。从感情上讲,对郑千刀万剐似乎都不解恨,但当我们充满了强烈的感情为止欢呼和鞭挞的时候,法律的位置在哪儿呢?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我们为什么不能用一颗理智之心,去尊重郑的上诉之求呢?

尊重一个公民的诉讼权利,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尊重法律,尊重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我对郑案内情了解不多,更无意为其辩解,但在一个以法治为目标的社会中,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还是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无论这个人,我们从感情上是多么恨他!

  有人说,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因此郑必死无疑。那么,郑一案岂不是变成了"党中央"的审判了?郑作为我党的高级干部,当该案从党内审查转到正式的刑事程序时,那么其就已变为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罪行是否当诛,还是遵照法律的既有规定,听由法律的最终裁决吧。

郑筱萸最终被指控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85条、386条,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 而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即犯罪存在主观故意——编者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更有人说,郑筱萸被判死刑,多少有点令人意外。,如果单单从受贿的数额上看,的确似乎还不足以判处郑死刑。检方指控郑筱萸受贿649万元,从数额上看,他的受贿比近年来很多贪官都少。近年来,不少贪官的犯罪数额已超过一千万,甚者有逼近亿的。但是,从近三年来各地所判处的贪贿案来看,金额在千万元以下者,事实上已经没有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似乎成了一种"惯例"。

   郑筱萸这次被判死刑,似乎打破了前述"惯例"。在近几年来一直谨慎适用死刑的法院,这一判决让人回味无穷。也许,对于一审法院来说,除了"金额"以外,以"罪行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判处郑死刑,当然也在情理之中。

  问题在于,"罪行极其严重"并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操作标准。因此,如果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也应可以理解。而其后的二审判决如果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使郑还喊冤也无济于事了。

那么,如果郑提出了上诉,就让我们拭目以待二审的最终审判吧——哪怕维持了一审判决,我们也不能说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因为国家的任何一个司法资源都是为保证必要的诉讼程序而设置的,而诉讼程序的设置,其目的外乎通过最大限度的程序设计,保障公民权利,从而最终彰显法治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