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知识产权 冯象:知识产权走向消亡资本主义遮羞布被揭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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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综合中国所有法律,知识产权部分至少在条文上来看,是迄今为止与国际条约最类似的,与西方标准最为接近,最少出现"中国特色",这一点并非偶然.当前

综合中国所有法律,知识产权部分至少在条文上来看,是迄今为止与国际条约最类似的,与西方标准最为接近,最少出现“中国特色”,这一点并非偶然。当前中国在形式和程序上的这种法律模仿,主要是受中美贸易谈判以及当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努力的影响。

但实质上,作为对中国市场经济以及相生的社会关系的保障,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引领了中国的法律和经济改革。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发生在中国政府制定有关合同、侵权、财产和个人的法律之前中国民法典至今仍在起草阶段。

不幸的是,或者从全球竞争角度出发则值得庆幸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伴随着互联网以及被称为业务外包的工业运动的兴起。同时,我认为,这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直接导致中国乃至其它国家知识产权的式微。

不同于上面所述自由主义视角对中国模式的质疑,互联网和业务外包是一股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全球性力量,重塑了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社会。为了更好地理解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同时直观感受全球资本主义竞争的现实,我认为必须抛开“中国模式”的论断和“法治”的神话。

依据行业研究者的观点,互联网和业务外包属于一种范式突破,又被称为“破坏性创新”。破坏性创新已经发生在许多行业,从会计,计算机和通讯,到音乐、娱乐。

破坏性创新通常指以占领市场为目标, 向没有替代选择的人们(即当前的非消费者)提供精简后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以旧的性能标准看,这类商品具有创新性。但是随着破坏性创新可预计地年复一年的改进,整个世界将最终得以改变。主流消费者将转向新的产品和服务,因为他们青睐更简单、方便易得、成本低廉的选择。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的破坏创新的浪潮将彻底改造整个市场。

现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毫不例外。他们同样受破坏性创新的影响;甚至来说,在这个数字时代,他们尤其容易受到冲击。因为如果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无形财产,登记注册的合法形式或者国家批准的垄断,则它只能生存在复制和仿冒昂贵且不易得的竞争社会中。否则,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在典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将被免费复制、假冒。

在照相、复印机出现前的“美好往昔”,据我回忆,复制一本书是一件很费事的工作。但是以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改变了一切。 今天未授权即使用、非法复制,比如在网络上下载电影或浏览书籍,仅仅是按动手机、敲打电脑即可完成的工作。侵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每天的必需品,正如前文所述,花费最小的成本,是日常生活的本能生活方式,甚至被所有有良知的人所接受。

同样地,仿制和假冒充斥着整个市场;成本低廉,但质量有时甚至优良。没有任何一家品牌和著名商标能在知识产权侵犯这一事实上幸免,同样,没有任何盈利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能免于被模仿。理由很简单:西方知识产权输出国家和像金砖国家,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技术水平鸿沟逐渐被填平,同时美国、欧洲和日本大量的人才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开始被引进新兴经济体国家包括富有经验的商业高管、华尔街分析师、财务人员、电脑工程师、机械设计师、药物学家、一流的行业研究人员等等。

随着业务外包活动的加剧,更多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也被引入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因这些新兴国家通常法治基础较薄弱,达不到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标准,商品和人才的大规模向外转移意味着,在新世纪的全球竞争将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无关,或者总体而言也与更高形式的“法治”无关。我想,中国正是这样一个例子。

伴随着薄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较低层次的法治基础,中国经济自上世纪80年代经历了飞速增长。中国公司和企业的竞争优势与一个事实有关,即较友好的环境,包括较少受管制的市场,也就是说,法律约束较为松散,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这一点有助于更加方便、更大程度的模仿和革新包括仿制和假冒。随着金砖国家开拓更大的市场,达到更大的生产规模,我们可以合理推断法制保障要求更严格的国家不得不至少放宽知识产权的管制,以保证在同样的效率、成本和质量水平上共同竞争。

因此,这一天到了,借用哲学诗人约翰·多恩(1572-1631)的一句不朽之言,“别问丧钟为谁而鸣,正是为你而鸣”此处对知识产权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