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李昌奎高院院长 李昌奎死缓云南高院有越位之嫌!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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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在法界也反对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情况下,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更重要的是,该院的某一行为

    在法界也反对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情况下,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更重要的是,该院的某一行为已背离了现行的刑事法律。然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有成却"呐喊":"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

    很佩服田有成的这种勇气,他坚定地反对死刑,认为应该废除死刑,通过李昌奎案作为标杆。不过,正如他所说,对李昌奎的裁判,是该院集体决定的,那么,他的行为代表着 一个司法机关,因此,他的辩解意味着是该院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田有成的言论就应当严谨。但是,他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的辩解却有越位之嫌。他认为,减少死刑已 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笔者理解,他的言下之意就是,该改变杀人就偿命的观点,按减少死刑之趋势,不能再适用死刑了。

对他的人道,很欣赏。他(们)的意思,我理解,就想用李昌奎案作为典型、标杆,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且也有借此达到改判死缓的结果不被推翻的用意。然而,有一个基本的常识或规则被他忽略。若要废除死刑,就要修法,而修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且在修法之前,仍应适用现行法律。

    田有成一方面主张改变杀人偿命的观点,并想用此观点裁判李昌奎死缓,这有越位之嫌。另一方面又主张判案应以法律为准绳,且应以现行法律判案。这就让笔者纳闷了。如此前后矛盾的辩解,不知是其逻辑思维出现了问题,还是试图坚持为该院的不当行为狡辩。事实上,根据李昌奎案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李昌奎就应被判死刑。

    田有成的辩解,不是在依法进行,而是在倡导一种理念。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倡导一种更人性化的理念没错,但不能用背离现行法律制度的理念判案。众所周知,我们 的法律制度,都是从理念上升固化而来的。在制度并未修改之前,能用背离现行法律制度的理念去裁判吗?

    在理性的民意批评,甚至否决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语境下,副院长田有成一再为该院的欠妥行为辩护。面对正义的强大民意攻势,居然仍用不当的理由对抗现行的法律 制度,仍对该院的行为执迷不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