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斗照片被厂商滥用获赔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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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京晨报讯(首席记者 岳亦雷)未经李金斗授权,偷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头像用作宣传,李金斗认为芜湖国通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

北京晨报讯(首席记者 岳亦雷)未经李金斗授权,偷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头像用作宣传,李金斗认为芜湖国通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将对方告上东城法院。日前,法院判该公司赔偿李金斗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李金斗诉称,他是知名相声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2015年7月,他发现芜湖市国通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为其产品的代言人推广宣传销售产品并获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其肖像权。

同时,代言行为会让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品质有保证,被告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一旦产品质量有问题,必然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李金斗表示曾于2010年与被告签订过为期两年的代言合同,代言费共计50000元。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未续签代言协议。庭审中,李金斗提交了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据显示2015年8月5日被告在官方网站中的两款产品“生粉”和“黄山黑木耳”外包装上均印有其肖像。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该行为具有营利性质,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关于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项,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确将原告肖像用在了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但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没有恶意丑化原告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芜湖市国通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金斗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公证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