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林律师的博客

2017-12-0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典型案例] 甲贸易公司和乙加工厂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甲贸易公司向乙加工厂提供8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3年3月14日至2004年9月1

【典型案例】 甲贸易公司和乙加工厂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甲贸易公司向乙加工厂提供8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3年3月14日至2004年9月13日,年利率为4.85%,其中5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乙加工厂,另30万元由甲贸易公司在丙国的办事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和乙加工厂有贸易关系的丙国丁销售公司,丁销售公司在丙国向甲贸易公司在丙国的办事处出具了一份收到款项凭证。

借款到期后乙加工厂仅偿还其在国内的借款50万元,其余款项没有偿还。

甲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加工厂偿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甲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丁销售公司在丙国向甲贸易公司在丙国的办事处出具的收款凭条,但是该收款凭条未经丙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丙国使领馆认证,乙加工厂对甲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据不予确认,理由是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甲公司未能在法院延长的三十日举证期限完成对该收款凭条的公证认证证明,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法院驳回甲贸易公司要求乙加工厂返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