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女儿 刘宪权:审视性侵儿童案件 法律道德应合璧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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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运用刚性的法律规制和柔性的道德谴责应对社会问题时,我们绝不能厚此薄彼.法律与道德联袂并实现良性互动,是创建平安和谐中国的必由之路审视近来发

在运用刚性的法律规制和柔性的道德谴责应对社会问题时,我们绝不能厚此薄彼。法律与道德联袂并实现良性互动,是创建平安和谐中国的必由之路

审视近来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儿童案件,行为人的不法之举之所以得逞,通常是利用了被害人辨识能力差、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对这种令人义愤填膺的兽行,理性的反思比感性的宣泄更重要。

要真正解决这种问题,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并防患于未然,既需要柔性的道德谴责,也需要刚性的法律规制。法律和道德应“双剑合璧”,刚柔相济、共同应对。

中国古代早就意识到道德的重要性。商朝人的“咸有一德”,此时的“德”是提升个人修行的一种信念。周朝人的“惟德是辅”、“君子以厚德载物”、“明德慎罚”,此时的“德”不仅是个人修行的自身信条,更是治国安邦的社会规则。

孔子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更是将“德”奉为一种“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的价值原则。唐朝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直接将“德”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总之,尽管古代的“德”与今日的道德有一定的差异,但都发挥了约束个人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无论哪一时期的道德,均衍生于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柔性规则。道德的特质为“内在性”,其本质要求就是主体自律。它诉诸人们的良心、动机,通过对行为人的内心的谴责,实现约束个人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效。

如果说道德是社会整体领域的宏观措施,职业道德则是具体专业领域的微观设计,教师职业道德就是这一微观设计的典型体现。《礼记》云:“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然而,一系列性侵儿童案件的发生,反映了教师职业道德的严重滑坡甚至缺失。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案件发生后,教育部第一时间要求有关地方教育部门立即查清事实,坚决果断地把违法犯罪人员清除出教师队伍。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改善教师职业道德,应严把“三关”:一是教师资格申请关,教师职业道德测试必不可少;二是培训考核关,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及考核必不可少;三是清退优化关,及时清退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优化教师结构。

应当承认,仅有道德,社会并非一定能万事大吉。西谚云:“有社会就有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若只依靠柔性的道德谴责,依靠主体自律,并不能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要真正杜绝性侵儿童案件的发生,刚性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的规制必不可少。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是外在的、他律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行为,达到矫正行为人,警示其他人,从而发挥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效。

针对一系列性侵儿童的案件,有的学者提出,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此利剑不能轻易出鞘。我认为,这种观点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就立法层面而言,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决定了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后盾法的特点。

能用其他部门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就不要轻易将其用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是,就司法层面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齐备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就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运用刚性的法律规制 (尤其是刑法规制)和柔性的道德谴责应对社会问题时,我们绝不能执其一隅、厚此薄彼。唯有法律与道德联袂并实现良性互动,才是创建平安和谐中国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