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重点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兼容车载终端的通知

2018-05-01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和省运管局<转发交通运输部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和省运管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在示范省份做好全国道路货物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及维护工作的通知》(冀运管科技[2013]1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冀运管科[2013]13号)文件的精神,为了保障示范工程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对新进入我市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直接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全面提升全行业动态安全监管覆盖率。

按照省运管局要求,我市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500套新进入市场的车辆及载质量达到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兼容车载终端的安装任务。按照交通部要求,自2013年6月10日起,对新进入我市的载质量达到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为把好市场准入关,市运管处对有意向进入我市的平台运营服务商进行统一审核,符合我市基本要求并且接入我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和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运营商方可进入我市市场,截至目前接入我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共4个,分别为:中电科导航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天地通智能监控管理系统、中交兴路运营平台、神龙GPS车辆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市场准入的原则是:对符合条件的上述4家运营商均可在我市所属各县区范围内从事开展运营服务业务,由车主业户自主选择运营商,不搞独家经营,防止垄断。

1.平台运营服务商需向市运管处提供运营组织方案。方案须阐述具体运营规划,包括在我市推广计划,运作组织,服务网点设置、平台功能、服务价格等具体内容。

2.对平台运营服务商的基本要求

(1)平台运营服务商须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服务需要的运营组织和工作人员,确认服务主体。

(2)平台运营服务商须为车主及时出具《北斗卫星终端安装证明单》(三联单,见附表1)并保证终端接入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3)平台运营服务商须保证所使用的车载终端通过交通运输部认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合格终端设备(见附表2),且平台运营服务商必须保证所有过检合格终端均能无限制的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4)平台运营服务商必须保证其自有运营平台,运行平稳可靠,并对车主提供全天候的在线咨询服务。

(5)平台运营服务商应出具书面服务承诺书。

(二)组织北斗卫星终端安装任务

市运管处负责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安装与联网联控的实施工作,组织督导载质量达到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兼容车载终端的安装任务。各县区站负责组织督导本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和车主业户,落实安装计划,完成市处下达的北斗卫星终端安装任务。

市处根据各县区内相关车辆的分布情况,将我市任务分解到各个县区(具体指导性指标见附表3),各县区站需组织对辖区内安装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装计划,确保本县区的安装任务顺利完成。

(1)载质量达到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前,应由车主在经市处审核符合我市要求的运营服务商中自愿选择一家,签订《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和运维协议》。运营服务商为车辆安装北斗卫星车载终端设备,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开通相关服务。运营服务商开具统一制式的《北斗卫星终端安装证明单》(三联单,见附表1)。平台运营服务商、车主(企业或个人)各留存一份,平台运营服务商报送所属县区运管站一份。

(2)车主在运管技术部门进行车辆建档时需出示《北斗卫星定位运维协议》和《北斗卫星终端安装证明单》,由运管业务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车辆建档操作。

(3)车主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建档制证业务时,首先由运管业务人员登录“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车辆位置信息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相关业务。如在审核中没有查询到车辆或其位置信息,则要求车主联系平台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直到车载终端设备正常工作,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

(4)安装信息报送,汇总审核。平台运营服务商应填写《北斗卫星终端安装汇总表》报送县区运管站审核。各县区运管站负责组织对载质量达到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北斗卫星终端的安装和入网情况进行查验,每半月将审查合格的车辆汇总,填写《北斗卫星终端安装汇总表》(见附表4),报市处货运科备案抽查,确保安装车辆全部上线。

各县区运管站要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冀运管科[2013]13号)的文件精神,在其行政审批大厅予以公示,并按文件要求严把许可关。对于新增的载质量达到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查验《北斗卫星终端安装证明单》以及核实入网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北斗卫星终端或没有入网的车辆,不得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确保完成安装任务。

三、 建立健全对运营服务商的考核考评体系

各县区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处理在设备安装和运维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运营服务商安装、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等各类问题。

对于各类投诉举报问题,各县区站要做到有问必查,有责必究。并将各类问题统计汇总上报市处。

市运管处依据运营服务商的承诺和县区站反馈情况对各运营服务商进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四、 做好运营监管和信息反馈工作

各县区站要将运营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纳入运管工作计划,进一步开展运营平台的日常监管与服务工作,积极利用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深入探索通过信息平台加强货运管理和服务举措。

各县区运管站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处货运科书面报告终端安装进度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按时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