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福剑辱毛事件 邓聿文:关于毕福剑事件告密者的疑问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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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毕福剑视频事件近期在中国的社交媒体引发轩然大波,其中一个矛头指向视频的发布者,舆论众口一词将此行径斥之为告密,并锁定了告密的具体人.告密虽然

毕福剑视频事件近期在中国的社交媒体引发轩然大波,其中一个矛头指向视频的发布者,舆论众口一词将此行径斥之为告密,并锁定了告密的具体人。告密虽然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现实也并未根绝,但鉴于社会对告密行为的深恶痛绝,没有几个人会愿意承认自己是告密者。可见,社会对告密的危害是有着高度共识的,就连告密者自己,在心里都认为或潜在认为自己的行为见不得光,所以如此,在于告密行为违背社会的基本人伦和道德。

首先声明,我是坚决反对告密的,也充分理解人们基于过去特别是文革告密流行的教训而对告密行为和告密者的憎恨。我也同样不赞成有人把人们在私人生活中的言行发布到网上,除非已征得同意。但具体到毕福剑视频事件,许多人对告密者的看法和认知是存在双重标准的,所以我愿意为这起事件中被人们指责的告密者辩解,我认为不应简单地把视频发布者贴上向当局邀功求赏的告密者标签。

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发布者是蓄意要败坏毕的名声(事实上从目前的社会效果来看,视频还成就了毕的社会声誉,这也说明在今天要想通过告密来搞臭一个人或者实现自己的目的很难,毕竟时代不同),那么,社会一旦形成这种舆论氛围,成为另一类的“政治正确”,将会扼杀正常的舆论监督。

要搞清一种行为是不是告密,还是先对告密作一番词源意义的考察。从字面含义来看,告密指的是告发他人的秘密活动。这里的“秘密”是不想让他人所知的言行,而这种言行至少在告密者看来,有害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因此, 告密行为就存在告密者的动机、向谁告密以及怎样告密的问题。

说明一下,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向单位领导打小报告的现象不属于我所指的告密行为。因为打小报告更多的是出于个人私利或私怨,而跟公共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它造成的客观后果虽然也可能使被告发之人受到处罚,但一般不涉及政治后果。当然,如果一定要把这类行为归之于告密,也属于告密中的低层次,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告密。

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是,人们所说的告密是指政治告密或带有政治目的的告密,对告密者而言,是为了实现某种个人的政治目的,如在严酷环境下保全自己或者得到政治奖赏;对被告发者而言,这种政治告密会给他造成某种政治后果,如打入另册。

就此而言,很少有纯粹出于社会公利而非个人政治前途而去告密的。所以,这类告密行为,动机无外乎是通过牺牲别人来确保自己的政治利益不受损,以此向当局证明自己是政治上可靠之人。从而,他的告密途径,除向被告发者领导外,更多是向当局的有关部门其中主要是组织和情治部门揭发某人的政治隐私。

回到毕福剑视频事件,由于毕福剑是在私下场合对开国领袖发表不恭言论,因此,视频发布者显然是被人们当作政治告密者来谴责的,在目前,一旦被社会多数人指控政治告密,即使其官方政治生命还在,但其社会声誉早已败坏。我们每个人既是政治人,更是社会人,如果一个人社会声誉不好,终究会影响到他的政治前程,从这个角度说,被人指控为政治告密,是很得不偿失的。

由此来看毕福剑视频的发布者,是不符合政治告密者的行为特征的。首先,从其政治动机而言,他是否有必要通过此番告密来向当局显示自己的政治立场,以换取政治上的好处?换言之,如果他不告密,会损失什么?其次,从告密的途径而言,若是告密行为,他应该向毕福剑所服务的机构或者国安之类举报,显然其政治效果要比放在网上强。因为如果放在网上,很可能就被湮没在海量的资料中,不被人注意。

其实,人们在谴责这个告密者时,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以下问题:

其一,如果你是当时毕福剑饭局的在座者,你觉得毕福剑的表演“很好玩”,想让网民见识一下毕福剑在屏幕上和台下的不同,于是把这个视频发到网上,仅此而已,你是否承认自己是在告密;

其二,假如毕福剑在饭局上不是批毛,而是赞毛,肯定文革,那么,现在许多骂这个告密者的人还会说他是告密吗?恐怕是一窝蜂赞美他的义举,把他当成英雄,而把毕福剑当成坏蛋。他们会说,即使是“告密”,也是一种正义的告密。可如果告密有正义非正义之分,谁又来做这个裁判?进一步看,即使有正义的告密,但告密行为本身也是不值得鼓励和赞美的;

其三,这里还牵涉到公众监督的问题,即如何来区分告密与监督。毕福剑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受到监督,这点应该不会有异议。问题在于,其私下言行是否有免于被监督的自由。我的看法是,这要看其私下言行的性质及空间。快船老板斯特林在自己家里和女朋友吵架,由于使用了歧视黑人的语言,结果被终身禁赛,并罚款250万美金。

从私下程度来看,这已经够私密的了,但斯特林还是受到了惩罚,原因就在于其言论触犯了在美国被视为政治正确的不得歧视黑人的律条。

毕福剑在饭局上的言论是否可以上传到网上,一般而言,肯定是不妥的,当然,现在关于其饭局有不同说法,但即使撇开这点不谈,还是不应把它当做告密行为,上面已经说了,它不符合政治告密的特征。

从我个人来说,我对公众人物的言行持一种开放态度,即认为公众人物不管在公开场合还是私人场所,都有评价领袖的自由,不过,我也承认,公众有监督的权利,即便在私人场合。你可以说将视频发布在网上这种监督方式不对,但不能说公众没有监督权利。这就跟那些偷拍明星私生活的行为发布在网上的做法,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社会如果把它当成一种告密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以后官员们在酒桌上大放厥词或者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被人拍到并公开,就变成了告密行为,那么,谁还敢行使这种公众监督权?

所以,我倾向于把毕福剑视频发布者看作是一个错误理解公众监督权利的人,而非告密者,现在指控其为政治告密,过于严厉。文明社会,无疑不允许有告密者存在的空间和土壤;但如果动辄把某类行为、某类人视作告密和告密者,任意夸大告密的范围,也是对既往历史的反应过度。毕福剑这个事例告诉人们,担忧文革式的告密之风在今天重现,忧患之心可敬,可确有点草木皆兵的味道。毕竟时代和历史是在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