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勇三亚 张志勇:汽车三包政策的重心不在“三包”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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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虽然距离汽车三包政策正式实施的日期还有两个月,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却已经开始向三包政策靠拢.在北京汽车集团率先实施汽车三包以后,更多的汽车企业

虽然距离汽车三包政策正式实施的日期还有两个月,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却已经开始向三包政策靠拢。在北京汽车集团率先实施汽车三包以后,更多的汽车企业开始加入这一阵营。

奇瑞汽车将借着艾瑞泽7上市的机会,提前实施三包;长安马自达做出的7月1日实施三包的决定,也开始搅动外资品牌一池皱水。

社会也对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也有越来越高的期待,许多人也许都有一种企盼:一旦汽车三包政策正式实施,消费者就“翻身获解放”,就可以对汽车企业颐指气使,为所欲为。

所有人都将汽车三包政策的关注焦点放到了三包条款本身,即包退、退换、包修。固然,汽车三包政策主要是从维护消费者的角度来保证汽车企业能够以比政策出台之前更为负责的态度对对待消费者。

不过,从目前汽车企业已经实施的包修承诺以及将要实施的汽车三包政策具体内容相比对来看,汽车三包政策并不一定就是汽车消费者的福音。

因为,在中国汽车市场销售汽车产品的所有汽车品牌中,并不是所有的厂商的质保期限都与汽车三包的政策规定一致,其中有不少的汽车企业规定的质保期限要低于汽车三包的政策规定,而另外的汽车企业规定的质保期限则高于汽车三包政策规定。

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虽然汽车三包包括包退、包换、包修,但是,在实际的市场中,包退、包换的数量将是非常少量的案例,大部分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例子应该还是以包修为主,包退、包换更像是一个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汽车厂商的头上,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汽车市场上的消费者,绝对多数购买汽车都应该是以实际使用为最终目的,很少或者几乎没有消费者购车就专门是为了专挑厂商的毛病并以换车、退车为乐的。

因此,汽车三包政策实施以后的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仍然是以包修为主要甚至是全部内容。

从这个角度再去观察汽车三包政策的话,汽车三包政策的重心其实根本就不是在三包政策本身,而是在三包政策以外。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汽车产品出了问题,汽车厂商能够给予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而是汽车产品不要出现任何问题。因为即使汽车厂商对于消费者,根据汽车三包政策实施了三包,消费者的利益也无可避免地受到了伤害。就以三包中最为严厉的退货规定为例,当一名消费者因为自己购买的汽车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汽车厂商也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退货的情况下,消费者难道就会有一种被政策呵护、保护、关爱的幸福感吗?

或许消费者在汽车厂商给予退货之后会有短暂的快感,但是这种快感是来自于对于过去维权行动艰难的一种比较,或者较低预期的相对快乐。但是,即使最迅速的退货,也会让消费者遭受到因为退车以后带来的诸多出行不便,以及因为再次购车而遭受到的时间上的损失。

因此,再好的汽车三包政策,也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只有汽车三包不再发生的时候,消费者才能达到最大的保护。

换句话说,汽车三包政策的有效与否不仅仅是应该指对于汽车厂商遵守三包政策的严格性,以及没有遵守三包政策的法律后果,更重要的是,汽车厂商是否会因为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而更加重视汽车产品品质的提高以及售后服务标准的规范。

假使达不到后一个目的,那么即使汽车企业每天都在严格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来对消费者进行三包政策的规定,进行包退、包换、包修方面的业务处理,汽车三包政策也是失败的政策。

那么,这次的汽车三包政策到底能否达到这样的一个重新建立全新汽车售后服务秩序的目的呢?

从汽车三包政策规定的包修期限来看,这个目的好像很难达到。因为,汽车三包政策的规定包修期限并不是汽车业界已经实施的最高水平。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些实施更长包修期限的汽车生产企业会不会将原来的包修期限缩短,以与政策期限看齐?甚至更为严重的结果是,汽车三包政策偏低的包修期限将可能拉低整个汽车行业的包修期限。

这种可能性虽然并不大,但是这本身就说明三包政策给予汽车企业带来的压力并不大,甚至说没有。因为,许多汽车企业的包修期限比政策还长。

而汽车三包政策中关于汽车厂商三包责任免除的规定,更可能让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境地,从而让汽车厂商处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地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汽车经营者免责的诸种情形:(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其中,尤以第四款关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更利于汽车厂商寻求自我自我保护的借口。

而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关于汽车厂商违反三包规定的相关处罚政策几乎没有,即使政策中的所谓罚则,也是关于汽车企业违反程序规定作出的处罚规定,对于企业有关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汽车三包政策则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虽然汽车三包政策还有两个多月就要实施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