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皋陈树林 记者亲历陕西岚皋县委赴河北青龙县讨薪证人当庭被抓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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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摘要] " 案件回放:2012年10月,岚皋县人陈守延.魏伦田与河北青龙县江成矿业公司签订了承包采矿合同,约定地上采矿20元/吨,地下采矿

【摘要】 ” 案件回放:2012年10月,岚皋县人陈守延、魏伦田与河北青龙县江成矿业公司签订了承包采矿合同,约定地上采矿20元/吨,地下采矿46元/吨。青龙县警方最终将陈守延、覃佐银、魏伦田、张忠宝、高旭、陈复勤六人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

陕西一县委工作组赴青龙县讨薪被拒 证人当庭被抓事件细节披露不敢坐火车 保住两位证人

法制网记者 陈虹伟 谢庆

这两天,陕西岚皋县委工作组千里赴河北青龙县为农民工讨薪被拒之门外一事在网上发酵。而对于该事件的采访,记者却有着另一番经历。曾被警告 带证人来无法保证他们的安全5月5日,法制网收到陕西岚皋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该县100余名农民工在河北秦皇岛市青龙县打工讨薪时遭遇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多名农民工被当地警方抓捕,还有人被法院一审判处4年不等的有期刑及缓刑。

岚皋县司法局提供的材料显示,在2015年11月18日收到了该县100多名农民工的联名请愿书后,该县政府成立了由工会主席为组长的调查组前往河北省青龙县,核实相关情况后决定由该县司法局牵头,公安、司法、人社局等联合成立司法援助工作组,前往青龙县为农民工维权。

5月8日,记者与岚皋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一起前往青龙县,等候5月9日上午在青龙县法院的两个开庭。工作组的副组长,同时也是岚皋县司法局副局长的聂斌向记者说起了这起案件的不正常之处:同样是一起参与围堵青龙县大门的农民工,6人被抓后却分成了两个案件审理,5月9日这次开的是两个庭,一个是陈守延、覃佐银、高旭和张中宝的二审,陈守延、覃佐银分别被判处了4年、3年6个月,其他二人被判二缓三,另一个开庭的是参与同一事件的魏伦田和陈复勤,也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审开庭。

“陈守延他们一审找的是青龙县当地的律师,律师告诉当事人家属,配合他们审判就行了,律师做有罪辩护,到时候判个缓刑,反正你们是农民,也不怕影响政治前途,可还是被判了实刑。

”聂斌说道,这时候农民工家属才想着找当地政府为他们出面维权。岚皋县当地成立工作组后,调阅了该案件的资料,发现其中存在诸多不正常之处,首先,农民工围堵县政府大门是事实,除了扯条幅外并没有其它过激的行为,再者,围堵大门是农民工讨薪无奈之举,最多属于一个治安事件,怎么可能将讨薪农民工直接判刑了?另外他们还了解到,法院所依据的口供,都是在江城矿业负责人的授意下制作的,警方给证人做笔录时,这名负责人就在现场看着。

“临来时接到青龙方面律师的电话,说如果我们带着证人出庭作证,当地无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得知这个消息聂斌非常气愤,当即在岚皋本地另外聘请律师,前往青龙县法院,参加秦皇岛市法院在这里庭审的陈守延等人的二审,这次将做无罪辩护。

另外他们还从北京聘请了律师,为魏伦田案一审进行无罪辩护。警察当着法官和律师抓走证人5月9日上午9:30,在青龙县法院14法庭的一审庭审现场,魏伦田和陈复勤带着手铐出现在被告席。

金钟树和郑裕香两名证人出庭,金钟树推翻了以往的证词,称该证词是在江城矿业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所做的,他的证词是违心的,郑裕香称,江城矿业负责人告诉她,如果按照他们的要求做证词,他的老公(覃佐银)就会判缓刑,就可以让她老公出去,所以按照矿方的要去做了笔录。

两名证人作证结束后,审判法官提醒道:“证人先不要走,过一会还要给你们办手续。”11时许,一审休庭,律师正和法官交流案情,两名证人在法庭等待着办手续。

此时,七八名民警出现在法庭,要带走两名证人,两人证人急忙向法官和律师求救,法官未置可否,律师很放心的告诉两位证人,没事的,他们应该是补充一下材料。同时律师还告诉现场抓人的警察说:“小伙子,一定要保护好我们的证人。

”后经旁听案件的嫌疑人家属辨认,带走两名证人的是青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约30分钟后,在旁边的第15法庭,由秦皇岛市中院开庭审理的陈守延等3人上诉案件,传唤同样为该案件证人的金钟树和郑裕香出庭作证,但此时二人已被抓走。

早有准备 保住另两位证人一群民警带着两名证人离开时,在庭外的家属被惊呆了。此时,魏伦田一审案件的律师安慰大家,应该是公安机关补充材料的,不会有事的,专门有保护证人的法律,他们肯定不敢这么就把人抓走了。

30分钟后,在15法庭进行的陈守延上诉案件的二审还在进行,另外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后走出法庭说道,我们得赶紧走,我真不敢再在这里呆一分钟了。

两人与其他人换了衣服后,立即出门打车离开青龙县。庭审现场证人被抓,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记者亮明身份到青龙县法院政治部采访,被告知案件没有判决,涉及审判秘密,拒绝采访。随后记者又前往青龙县政法委,希望联系采访,政法委相关人员联系后让记者前往该县公安局,但却被晾在了政治部,长时间等待后未见到相关人员。

“幸亏我们多了个心眼,只在一审递交了两个证人名单,保住了两个证人出庭二审作证,我们来这里都没敢坐火车,直接开车过来,就是害怕被查到我们都带了哪些证人,否则全都得被抓!

……我们回去怎么跟人家交代呀?我们代表政府打了包票的,证人肯定不会有任何问题的,这下我们连家都不敢回了!”聂斌无奈的告诉记者。在第二天仍没有任何被抓的两位证人的消息,魏伦田案一审律师已经基本确定两位证人已经被刑拘。

她自责地说道:“我怎么那么天真呀,当着我的面把我的证人抓走,我还以为警察害怕我的证人被打击报复专门来保护他们呢,我这不是把人家给害了吗?”案件回放:2012年10月,岚皋县人陈守延、魏伦田与河北青龙县江成矿业公司签订了承包采矿合同,约定地上采矿20元/吨,地下采矿46元/吨。

根据采矿安全相关要求,二人又于2013年4月1日以陕西康仁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

从2013年6月,江成公司开始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14中期开始,发展到只能由陈守延和魏伦田每月给工人提供1000元生活费,2014年底,青龙县委政府出面解决300万支付民工工资。

2015年,陈守延和魏伦田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工人不满,砸毁二人办公室。2015年6月28日,180名工人向青龙县政府提交上访信。

7月2日,青龙县劳动和信访以及公安等部门组织陈守延和魏伦田到江成公司对财务账,证明拖欠1498万余元。由于没有支付时间表,7月3日早晨7点30分,陈守延和魏伦田手下百余工人到青龙县政府门前拉横幅请愿,后被警察用催泪弹驱赶,青龙警方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了20余人。

青龙县警方最终将陈守延、覃佐银、魏伦田、张忠宝、高旭、陈复勤六人以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2016年1月25日,青龙县法院对其中4人进行了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1日,青龙县江成矿业有限公司刁沟铁矿采点承包人被告人陈守延安排青龙县矿业公司工人覃佐银虚构工人工资部分款项额,并于2015年7月2日在刁沟铁矿采点召集班组长及部分工人,让其次日去青龙县政府要钱,并安排高旭雇车。

2015年7月3日将上访工人拉倒青龙县政府上访,于当日7时许和12时许两次非法聚集在青龙县政府东入口处,有部分上访工人打着讨要工资等横幅标语,公安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时又有部分人员同执勤民警发生冲突,造成该县政府东入口处人员和车辆堵塞,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陈守延、覃佐银组织百余名工人在政府前聚集,系首要分子,高旭、张中宝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1月25日,青龙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陈守延4年、覃佐银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处高旭、张中宝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除高旭外,其他3人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