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的老婆 外逃银行行长余振东是如何被引渡的

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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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京4月20日电4月16日,中国银行原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首都国际机场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余振东的归国受审意味着我国通过对外司

北京4月20日电4月16日,中国银行原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首都国际机场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国警方。余振东的归国受审意味着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重大突破。

余振东归国的具体情节如何,在当前的国内国际背景下,又有着怎样的法律和社会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各方人士。

联邦调查局特工押送移交

记者从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了解到,余振东是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特工护送移交中国警方的。此前,余在美国被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起诉犯有诈骗罪,并于4月8日被拉斯韦加斯地方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和3年监管。美方法院认定的余振东犯罪事实包括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盗用资金约4.83亿美元。余振东贪污的钱款被没收,包括此前已由美国返还中方的部分赃款。

美国驻华大使馆透露,根据一项申诉协议,余振东此后由内华达州拉斯韦加斯搭乘飞机回中国。这项申诉协议是余振东于2004年2月18日向美国司法机关提出的,根据这项申诉,美方承诺在余被移交回国前,中美双方就余的罪行惩处达成协定,商定如余在国内被起诉,刑期不超过12年,即不超过美国法院判处的刑期,不会被判处死刑。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因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在洛杉矶被捕。此次拉斯韦加斯地方法院对其作出判决时,根据申诉协议,余的非法移民行为未被起诉。为保证余振东被顺利移交我国,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合作,保证余一旦被判有罪,在刑期结束后不得请求避难或取得其他在美国合法居留的身份。

专案组与美方协商两年多

为促成余振东归国受审,我国司法、外交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处、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和外交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以及余本人、家属进行了长期谈判,并曾召开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国协调会议。

据了解,中国司法部门2001年成立了专案小组,与美方进行了2年多的协商。协商中的主要困难在于两国法律体系不同以及如何说服当事人。其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办案人员曾6次赴美国谈判。办案人员见到了余本人,对他做了艰苦耐心地说服工作。最终,经过权衡,余答应归国受审。

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以往美方对中国贪官最多是驱逐出境。余的归案,有助于彻底查清开平支行案件,也对外逃贪官形成震慑。

据了解,余振东现已被押解回广州,可能在原审理开平银行案件的广东江门市被起诉。

余振东被成功移交的背景

法律专家介绍,余振东归国受审的背景是2003年12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美国总统布什今年1月12日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分析者认为,对于布什总统的禁令,中国外逃贪官首当其冲。

2003年12月9日在墨西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就反腐败进行司法协助,如归还贪官赃款,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财产充公和引渡嫌犯。此前不久,美国司法部长亲手将余等人贪污的355万美元赃款支票交给了中方。

公约和禁令的出台导致了国际反腐大环境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使得与国外法律体系进行对话和协作成为可能。中国司法部门也在积极与外国进行打击犯罪的协作。过去贪官归国受审的障碍变得可以突破了。2001年11月,中美签署了司法合作协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据有关方面介绍,中国司法部门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给予了美国积极合作,美国此次移交余振东可以说是投桃报李。

缉拿在逃贪官的利器与思路

司法部司法援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张毅曾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昨日,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已成功跨国缉拿余振东等多年在逃重大案犯,但是,鉴于《反腐败公约》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它们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

张毅说,解决国际跨国犯罪的关键问题是跨国合作渠道是否通畅。由于各国之间存在法律障碍,国与国之间无法签署《双边引渡协定》,所以,各国都在呼吁联合国出面制定一部《多边引渡协定》。但是,由于各缔约国多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竭力维护本国的法律制度不被修改,造成《反腐败公约》中大量条款都是保护性条款和弹性条款。

比如,导致国家间引渡难以执行的主要障碍为:被请求国具有绝对掌控权,只要其认为被引渡人被缉拿回国后有可能被判死刑,被处酷刑,或者是因为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遭到歧视,或者无法保证公正审判,那么他就可以拒绝被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这是导致贪官外逃的主要原因。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对此并没有突破。它讲的往往是缔约国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灵活性很大。比如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案犯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那么被请求国就可以拒绝引渡,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将该原则“修改”为:“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也可以不按照‘双重犯罪’原则执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有学者表示,他担心余振东的被移交回国是不具普遍性的个案。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要打击在逃贪官仍旧非常困难。

张毅说,应该肯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后,制裁贪官外逃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中国一方面要积极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双边引渡协定》。现已与我国签署此类协定的20个国家中,无一发达国家,而正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聚集了大量中国外逃贪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师邓宇琼则建议,对于缉拿外逃贪官这个问题,我国应该接受国际上的一些惯用做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她说,一些外逃贪官钻法律空子,借用一次次的申请、驳回、再申请、再驳回,赢取时间。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成功解决一跨国外汇转移大案,既缉拿回了人犯,又押解回大量资产。当时的做法其实很简单,我们按照该国法律程序,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打了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