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案例分析 肖志军案例权利与义务分析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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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就此案例,我们可以从患者李丽云、患者家属或称为关系人肖志军、医院方三方进行分析。

今天,我们从权利与义务角度进行剖析。

以下分析基于此法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首先,对于患者李丽云而言,在她还没有昏迷之前,作出不进行剖腹产的决定。行使了自己“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之后不久,由于病情恶化,患者本人陷入昏迷,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其权利与义务转移到相关家属及关系人的身上。 然后,对于肖志军,就算他不是李丽云的家属也至少是关系人,最起码他是孩子的父亲,因而肖志军无论是否是李丽云严格意义上的丈夫,他都在患者本人昏迷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享有权利签字决定是否对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然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