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许淑华 民进党台北"议员"许淑华涉贿选 法院判当选无效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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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新网8月24日电 民进党籍台北市"议员"许淑华去年底赢得选战,同选区民进党候选人陈淑华以许淑华涉嫌贿选提出当选无效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

中新网8月24日电 民进党籍台北市“议员”许淑华去年底赢得选战,同选区民进党候选人陈淑华以许淑华涉嫌贿选提出当选无效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认定许淑华发放给支持者T恤等文宣品已有贿选犯行,符合当选无效的要件,判许淑华当选无效,全案仍可上诉。

据“中央社”报道,根据判决书,陈淑华指称,她与许淑华参加2006年台北市第十届市“议员“选举,两人姓名除姓“陈”、“许”差异外名字均为“淑华”,选区均为台北市第三选区,候选人抽签号次后她为6号,许淑华则为7号,有混淆之虞。

判决书表示,陈淑华指称,许淑华为赢得选举在06年竞选总部成立时,当场发放印有姓名且价值超过新台币30元的T恤给选民,依“贿选犯行例举”查贿标准,许淑华所为属贿选行为,经台北“地检署“侦办后,许淑华因涉嫌重大以20万元交保。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许淑华所谓文宣品除成本价一件50元的T恤,至少还包括矿泉水及杯子,品项多样,且凡是表明愿当许淑华所谓志工、义工的人(即支持者)均能取得一件T恤,可认定许淑华对有投票权的人有交付贿赂而约其就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有违反“选罢法”的犯行。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许淑华贿选活动的方式、规模,在客观上足以左右相当数量获利选民的投票意向,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符合“选罢法”当选无效的构成要件,因此判许淑华当选无效。至于民进党中央党部召开记者会部分,既然许淑华的贿选行为已符合当选无效的要件,则没有再论究的必要性。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