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邱兴隆:车浩教授 您凭什么说贾敬龙该杀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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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前文中,已不得不多次提到,车浩教授的大作存在多处逻辑错误.然而,仅此附带提一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作为车文本身在很大程

在前文中,已不得不多次提到,车浩教授的大作存在多处逻辑错误。然而,仅此附带提一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作为车文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逻辑紊乱的堆积物。我这判断可能涉嫌犯车浩教授在文中常犯的大而免武断的错误。为洗清这样的嫌疑,我不得不分门别类,就车文的逻辑错误及其与车浩教授关于贾敬龙该杀的结论的关联作一较为全面的展示与较为简略的分析,以还原法律所应有的逻辑与法律人所应有的逻辑思维。

车文的逻辑错误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一)自相矛盾

车文从宏观到微观均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可谓俯拾即是,以下仅为例举:

其一,就宏观言之,也许是担当敢有余,而自我定位不足,车浩教授在贾敬龙是否该杀与是否要杀得出其可杀可不杀的结论之后,言犹未尽,将思维延伸到了学者如何发声这一宏大的话题。在谈到刑法学者如何讨论案件时,车浩教授明确指出,学者如要公开讨论案件应站在法官的角度,不应讨论事实,如要讨论事实,则不应以公开的方式而只能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内部递交司法机关。

我姑且将这一立论武断的逻辑错误留待后文的归类中分析,但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以车浩教授之此言观车浩教授之本文,我想问的是,车浩教授,您是这么说的,但您也是这么做的吗?

您是刑法学者,且没有以律师身份代理贾敬龙案,这是事实。那么,请问您的大作是对贾敬龙案的讨论吗?您是以刑法学者的身份在讨论贾敬龙案件吗?当然是。那么,您的大作是法律意见书吗?您不会说不是,或者说不只是;那么,您通过内部渠道递交了司法机关吗?我不敢妄断。

但是,无论您是否内部递交给了司法机关,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您的大作业已经您授权由微信公号公开推送,而且是通过受众众多的微信公号推送的。事实上,您的大作一夜刷屏,24小时内阅读量即近5万人次。既然如此,请问您是按您所言不公开讨论吗?

也许,车浩教授可以说,您的大作不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讨论,而仅仅是法律适用。如果这样,我禁不住又要问,是这样的吗?您关于贾敬龙该死的哪一个立论不是基于对事实的讨论所得出的结论?您不是也承认贾敬龙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是一个证据适用的问题吗?请问,证据的分析判断与运用,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吗?你就手机短信内容、离开现场后的走向是派出所等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分析以及向劳东燕教授和我所提出的责难,所涉及的不是自首是否成立这一基本事实问题吗?为了反驳劳东燕教授关于手机短信没有发送的原因是因为从杀人后脱离现场到被拦截,时间短暂,来不及发送,您可以罔顾事实,将离开杀人现场到被抓捕仅仅10分钟的时间,说成是几个小时,这不是在对案件事实的讨论吗?您还为了给受害人的过错开脱,引证了长安区区长等领导曾出席城中村改造动员大会这一事实来证明您所谓的区政府有过错,甚至于再次罔顾事实,置北高营村的拆迁方案是未按规定经批准与备案而实施的这一事实于一边,将过错责任强加于区政府,您这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讨论吗?特别是,您关于蓄意杀人应予从重处罚的建言又何尝未涉及对蓄意杀人的事实的讨论呢?您关于强拆到案发相隔近两年,足以证明贾敬龙系蓄意杀人的论证,难道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讨论?

再也许,车浩教授可以说,您的大作是站在法院的角度对案件事实的讨论,符合您的主张。但是,如果这样,我又不得不问,车浩教授,你这样的站在法院的角度的言说,真是出于价值中立,出于对法院的理解吗?恐怕不是吧!我前文所提到的法院没有审理与认定坦白,站在法院的角度,是不是遗漏了案件事实的审理与认定?这不是事实问题吗?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许多关键性证据,如作为书证的拆迁协议书足以证明拆迁为违法强拆,但未被裁判文书列为证据,站在法院的角度,这是不是会涉及事实认定错误?这又是不是对事实问题的讨论?再说了,您不惜费大力论证了蓄意杀人应予以从重,而站在法院方面的角度来看,是不是涉及没有审理与评判作为蓄意杀人的事实成立的问题?您就此所发表的建言又是否会引发对事实的讨论?难道说车浩教授所言的站在法院的角度,是对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发生的任何哪怕是再明显不过的错误,都不应予以讨论,而应以沉默来显示包容,或者是应如我在前文中已两次指出的一样,如同您一般,对法院在案件事实方面的错误即遗漏坦白的事实与错误否认被害人过错事实,以背书来显示支持?

车浩教授无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学者在事实认定上代理法官且会引导舆论,这可能是比一个案件中死刑适用更严重的问题”。不错,车浩教授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真正做到了刑法学上的“意行同在”。不公开讨论事实问题,可以也应该允许为法院错误的裁判而背书的例外的!

而为错误的裁判而背书,是可以在事实认定上代替法官而引导舆论的!正是如此,车浩教授才可以置对贾敬龙这一个案中的死刑适用于不顾,而基于为法院的错误裁判背书的出发点,在贾敬龙生命悬于一线的关键档口,大张旗鼓地公开推送其大作,成功地引导了舆论的逆袭,坚定了最高法院对贾敬龙必杀的信心。

其二,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在具体观点的论证上,车文的自相矛盾之处,也相当明显。这里仅就其在对劳东燕教授与我的部分观点的驳斥中所存在的两处自相矛盾予以展示。

1、在关于投案的认定上,劳东燕教授认为就贾敬龙的前女友的证言,“可以想象,一个普通的女性接到电话,听对方说杀了人,因受惊吓而注意力分散,听不清楚贾敬龙后面所说的内容,也在情理之中。” 我首先要声明的是,劳东燕教授扬起想象的风帆,在思维的海洋远航,是她的自由。

但是,不能用想象的翅膀在案件的证据与事实的天空中翱翔。所谓想象的东西,不但不是证据,而且不能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因此,车浩教授用比您更富想象力而又在调侃中不无道理地说,“除非法官是贾敬龙的前女友,她才会接受这样的比前女友感情还要深厚和偏袒的解释”。

问题是,车浩教授,您在调侃劳东燕教授的同时,自己是不是比劳东燕教授有过之而无不及地插上了想象的翅膀,在案件证据与事实的天空中展翅翱翔,因而比劳东燕教授飞的更高,看的更远?试问,您对于贾敬龙不成立投案的证据的分析,有哪点不是靠想象?您说贾敬龙没有把手机短信发出,极有可能是因为他反悔了。

请问除了您的想象,这种极其的可能性出自何处?您说贾敬龙没有开枪拒捕是因为他不想杀人了,或者可能是被石头击伤了无力反抗。

请问,这是有证据证明的结论,还是您想象中的事实?您说贾敬龙离开现场走向的是派出所方向,可能逃匿需途经爬出所而已,这又是已经证实的结论还是您的想象?仅此还不够,您甚至理直气壮地质问劳东燕教授,从行凶现场到被拦截,经过了几个小时还来不及发一个手机短信吗?而案卷材料明确显示,案发到被拦截仅仅10来分钟,在您那里可以被想象成几个小时。

您的想象力还不丰富?你用您的想象力来审查判断证据与证实或证否案件事实的想象力难道还没有被发挥的淋漓尽致?

实话说,尽管我也不同意劳东燕教授将想象作为判断证据的标准的思维方式,但相比之下,我更佩服劳东燕教授的真诚。因为她有言在先,她是在想象。而车浩教授在批判完劳东燕教授的想象后,神不知鬼不觉地,但却被我无意中发现地,将其丰富的想象力运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直接将其作为否证投案的证据予以运用,甚至以想象链接起了一条否证投案的证据链。

其实,我真想跟劳东燕教授说,您完全可以对车浩教授感叹道,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本是同根生,何必同门争,非得就想象力一决高下?

2、同样是在关于自首的认定上,同样是针对劳东燕教授,车浩教授指出,对于裁判文书上所列举的部分证据材料视而不见。但是,车浩教授,既然您说您细读了裁判文书,那么,您是否也曾对裁判文书所列举的有利被告的证据视而不见呢?就以您说的被劳东燕教授所视而不见的那些不利于贾敬龙的证据(向抓捕者开枪)为例。

不错,确实被您看到了,但是您只不过是单眼瞄准。因为您对贾敬龙的辩解同样视而不见。根据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贾敬龙的证言,他很明确地说的是,他没有向抓捕者开枪,而是朝地上开了一枪。

法院之所以没有根据抓捕者的证言认定贾敬龙开枪拒捕,正在于有关这一事实的言证互相对立因而无从认定。比如:裁判文书已将贾敬龙的供述与辩解、贾同庆的证言、贾敬媛的证言与胡的证言作为证据采信,但您在论证被害人有无过错的时候,为什么不将此等证据及其关联性做一分析,得出被害人有过错的结论呢?

(二)前提性错误

哲人黑格尔曾言,概念是逻辑之网上的结。我很膜拜黑格尔,尽管他的很多书我没有读过,尽管他的许多话,我听不懂。但他这句话,我大概听懂了,言下之意在于,概念是编织逻辑之网的关键。概念不准或者错误,逻辑之网必然是一张乱网。

推而广之,在三段论演绎中,只有前提正确,始可得出正确的结论。同样,在著书立说中,作为前提的是论据,作为推演过程的是论证,作为推演的结果的才是论点。一旦作为推演的前提的论据不成立,再完美的论证都是枉然,再惊人的论点也只不过是沙滩上的阁楼。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作为半个内行半个外行,不但看到了车浩教授很对网民胃口的文风所引发的热闹,而且也看到了这种热闹之后可能有的门道。这就是在车文中,随处可见的前提性错误。扼要归纳列举如下。

其一,事实性前提错误。车文所持的部分论点,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要么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要么是基于同样构成事实的证据的评析而得出的结论。但是就作为立论前提的事实,要么是虚构或想象的,要么是待证的,要么是存在认识错误,要么是前提不周延。试各举一例:

1、如前所述,关于贾敬龙手机信息没有发送可能是因为其反悔了,没有开枪拒捕可能是被石头击伤了,其往派出所方向行驶可能只是逃匿中路过派出所等等,均是凭车浩教授所想象的事实,因而只是虚构的事实。建立在这一系列虚构的事实前提基础上的否认贾敬龙投案的立论,自然不具有说服力。

2、同样是前文已述,贾敬龙是否对追捕者开枪拒捕,这只是一个待证事实,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均只是将其作为一个证据予以认定,而不是对开枪拒捕的事实的认定。而车浩教授将其作为一个不需证明的事实,用以反驳劳东燕教授,貌似有理,实则苍白。

3、还是前文已述,为论证区政府要就被害人过错担责,车浩教授引证了区政府领导出席了拆迁动员会的事实。且不说这一事实是否存在有待考证,但将这一事实认定为拆迁是区政府所主导的,显然错误。因为如前所述,有书证显示,北高营村的拆迁恰恰是在没有按市政府的文件经批准与报备后进行的。

将区政府领导出席动员大会认作主导拆迁的事实,显然是把张三的帽子戴在了李四的头上。而基于这一前提性事实认定的错误,车浩教授关于区政府应对被害人过错分责的立论自然无法成立。

4、最后,关于被害人过错,不但有裁判文书所列举的证据与事实,还有很多证据与事实客观存在,与过错事实的证明关联密切,但其没有被法院方面确认为证据。如:拆迁协议书,石家庄市政府的文件,贾敬龙及其表兄在抵制强拆中遭遇暴力殴打后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等,均是客观存在的书证,对于证明被害人在强拆过程中的过错有着不容置否的证明力,但法院方面既未依职能收集,也未将其作为证据确认,更未将其用以证明过错的存在。

而这些书证,不但见诸律师的辩护词之中,而且在网上可以轻易查到。

车浩教授人为地把作为证明过错是否存在的这些证据事实排除在证明过错的证据之外,以致认定或否认过错的事实性前提不周延,从而使车浩教授在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关键性问题上不置可否的态度,难以令人接受。

其二,规范性前提错误。在对法律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与适用上,车浩教授有着自己的与众不同的见解,这是无可责备甚至应当褒扬的。但问题是,将仅仅是个人的一己之见用作评判法院的裁判的正误的标准,尤其是用以评价一个经三级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的正误,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法院方面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不按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精神裁判。前文已述的车浩教授主张坦白从宽的从宽功能可以孤立地决定与最高法院的多个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综合评判原则明显冲突,即是明证。

正由于这一规范性前提不成立,车浩教授关于对贾敬龙不因坦白而从宽的结论自然也不能成立。同样,车浩教授关于蓄谋杀人应予从重处罚的立论,也因既无法律根据也无规范性文件的根据与司法惯例的根据,而缺乏规范性前提,所以也不成立。

其三,学术性前提错误。关于车浩教授以一己之见而不顾主流学术观点讨论法院的死刑裁判,实际上也涉及学术前提的错误的问题。因为不以主流学术观点作为评价司法的标准,有关的讨论便缺乏共许的前提,只会产生鸡与鸭的对话,而谈不上真正的学术讨论。

在此,我想重点提醒车浩教授注意的是,在以批判者的身份扮演批判者的角色时,不但要完整的阅读被批判者的有关论述,而且要准确地理解其原意。否则,所做的批判性立论,便缺乏应有的学术性前提。

我不想将所有不负责任的批判都拔高到学格问题,但我将其仅仅归为学术性前提错误,应该是车浩教授所能接受的。车浩教授,仅就涉及与我的交锋,您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学术性前提错误。

一方面,前文已述,您对我关于最高法院没有考量贾敬龙的坦白问题不具有合法性的观点的批驳,是基于对我的严重误读,在此不赘。

另一方面,您很有底气地宣称,贾敬龙的犯罪手段不属极其残忍,是所有反对核准死刑的论者所没有关注的,进而头头是道地论证了简单的枪杀不属特别残忍的杀人手段。但是,车浩教授,恳请您再哪怕是翻阅一下我早于您数天推出的我对贾敬龙案的最为全面与系统的评说,即《在生与死的天平上——对贾敬龙案的一个仅限于法律视角的系统评说》。

其中,我对法院方面以“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与“后果极其严重”做了全面的驳斥。而我对法院方面关于“手段极其残忍”的认定的批驳与您发现新大陆一般的就贾敬龙不属手段特别恶劣的杀人的论述,大同小异。

(三)其他逻辑错误

除自相矛盾与前提性错误之外,车文中还存在某些逻辑错误。尽管其不如前列逻辑错误一样普遍,但这些逻辑错误,多少为车文赢得不明就里的吃瓜群众的眼球提供了助力,故有必要一并指出。

其一,类比错误。车浩教授在前述关于枪杀的杀人手段不属于残忍的杀人手段的论证中,使用了类比法。即以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类比枪杀,认为如果枪杀属于残忍的手段,那么,执行死刑以枪决的方式执行便也属残忍的执行方法。

表面看来,此等类比推理,具有很大说服力。然而,其实际上违反了类比只有因同质而具有可比性的对象之间才可进行类比的逻辑规则。诚如合法的杀人与非法的杀人不可类比,从同样是杀人推论不出作为死刑的杀人是犯罪与作为杀人的犯罪合法一样,车浩教授也不可以从法定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为枪决不残忍推论出作为个人犯罪的杀人的手段的枪杀也不残忍。

这个问题很大,三两句话说不清。我不想说远了,只要请您再费心关注一下您已费心关注了的贾敬龙案中的一个悖论,也许您就会明白您如此类比错误所在:在本案中,暴力强拆贾敬龙家的房子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暴力殴打贾敬龙与其表兄不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顺走贾敬龙价值4万元的藏獒不是盗窃。

但你绝对不可能类比出,如果是贾敬龙对被害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其也不是犯罪或者违法。

其二,判断武断。在车文的引言中,将对贾敬龙案的关注高度归纳与概括为主要不是对贾敬龙命运的关注,而是处于乡村恶政欺压下的底层民众的命运的关注。我不知道车浩教授是否问过与我一样密切关注贾敬龙案的您的同事张千帆教授、贺卫方教授与沈岿教授等,他们主要是关注贾敬龙的命运还是与贾敬龙一样的底层民众的命运。

至于我,当然关注底层民众的命运。但我一直很明白,在本案的背景下,关注民众的命运只有通过关注贾敬龙的命运才可能实现。

因此,我曾说,对贾敬龙命运的关注就是对基层民众的命运的关注。车浩教授关于对贾敬龙案的关注主要不是对贾敬龙命运的关注,而是对基层民众的命运的关注的判断,显然失之武断。因为这不但曲解了至少是我通过关注贾敬龙案而关注基层民众的命运的出发点,而且,可能形成这样的误导,即只要关注了底层民众的命运,即可以不在乎贾敬龙的生死。

不是这样的,车浩教授,真的不是这样的。在现在而今眼目下,我关注的主要是甚至可以说只是贾敬龙的命运,而顾不上关注基层民众的命运。

因为不知道在今天还在明天或者后天,随着一声枪响,贾敬龙作为一个生物便将从这个地球上消失,不会再给我留下关注的机会。至于值得我关注的底层民众,他们还在乡村恶政下苟延残喘,虽很苟且,但还活着,我还有的是机会再关注。

其三,双重标准。在死刑的适用上,车浩教授既为其设定了规范的标准,也为其设定了刑事政策的标准。其不合理性在前文已经有了足够充分的展示。在这里我只想提请车浩教授狐疑,这样的双重标准还是不合逻辑的。试问车浩教授,当规范与政策两重标准的要求相悖时,是让规范服从政策还是让政策服从法律,或者如您一样,把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谐掉,每遇冲突,就是可杀可不杀?

说到双重标准,还不得不提到车浩教授关于学者讨论司法案件的主张。就关注贾敬龙案的学者群体而言,当然可以划分为其他学者与刑法学者。然而,是不是对不同学者之于司法案件的关注,有着不同要求?事实上,车浩教授做了这种界分。

因为他只肯定了其他学者参与案件讨论的主体资格与积极意义,而未对其应该如何讨论案件提出任何要求。但对刑法学者介入司法案件的讨论,车浩教授设定了应该站在法院的立场讨论、不得公开讨论、不得讨论案件事实等要求。

车浩教授,在您的双重标准下,我真的有点不解。您是认为其他学者高于刑法学者一等,对他们讨论司法案件可以不加任何要求,还是认为刑法学者具有人身危险性,因而必须对其介入案件的讨论提出严格的要求与限制?或者说,因为您属于刑法学者,对其他学者应如何介入案件的讨论不具有话语权,但对于刑法学者,您可以就其介于案件讨论居高临下地指手画脚?我甚至还想问,您不会是因为作为非刑法学者介入案件讨论的张千帆、贺卫方与沈岿教授不但是令您高山仰止的学术大伽,而且是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您不得不礼让三分,而对我这样的非著名刑法学边沿人可以直言不讳地提出您的要求吧?别误会,我说这些丝毫没有责怪您对我有任何不恭的意思,只是想说,您的双重标准不只是违反了逻辑,而且会让人产生很多联想。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有感于对车浩教授大作的以上逻辑分析,我想说:法律人的生命里不能没有逻辑,也不能没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