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年哪里人 处罚薛荣年等3人五专家呼吁“留情”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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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平安证券因保荐万福生科事件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资料图片证监会日前就拟对原平安证券薛荣年等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据悉,国内5位知名法学家

平安证券因保荐万福生科事件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资料图片

证监会日前就拟对原平安证券薛荣年等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举行了听证会。据悉,国内5位知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朱少平、郭锋、彭冰联名出具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他们认为薛荣年等3人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人已经基本勤勉尽责,呼吁肖主席“手下留情”。

3人非主要责任主体

证监会对原平安证券工作人员薛荣年、曾年生、崔岭3人的行政处罚尚未正式出炉,事件已经被反复解读分析。听证会上,江平、应松年等5位知名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论证,提出3点法律意见,呼吁证监会不要处罚“过度”。

专家团认为,在我国现有的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保荐业务的主要责任主体,而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不是主要责任主体,不应当被认定为《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证监会的《处罚告知书》将薛荣年等3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而适用相应行政处罚错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已经尽到勤勉责任

专家指出,在保荐万福生科项目流程中,作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的曾年生、薛荣年已经督促、监督该项目履行了完整的内控流程,包括预立项审批、立项会议审核、现场核查、内核会议审核等关键流程,而且每个内控环节均有问题提出了反馈回复,做到了实际控制,已经尽到勤勉责任。

在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方面和万福生科项目具体运作方面,3位拟被罚人员都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自相应的职责。而根据我国《保荐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是要求保荐业务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证监会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专家团指出,《处罚告知书》令3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定职责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远远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

处罚标准打击从业热情

最后,5位专家在论证意见书中表示,过度处罚可能打击证券从业人员热情,进而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他们认为,薛荣年、曾年生、崔岭受到的处罚措施,与3人过失程度不相匹配,超出了同类案件中受罚主体的范围,使用的结果处罚标准将打击市场从业人员的从业热情,因而是明显失当的。要求保荐业务相关负责人无一例外地因保荐机构违法、违规而承担责任,这样的准则将迫使保荐业务管理人员置身于巨大的职业风险之下,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确保责任承担的公正。

专家建议,应当允许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在已经履行其勤勉尽责义务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