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陆云飞判决 陆云飞[连云港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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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陆云飞1978.12-1982.02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公安内勤专业学习; 1982.02-1984.12江苏省公安厅政保处工作(其间:1984

陆云飞1978.12—1982.02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公安内勤专业学习; 1982.02—1984.12江苏省公安厅政保处工作(其间:1984.01—1984.12镇江市公安局七里甸派出所下派锻炼); 1984.

12—1988.05江苏省公安厅政保处秘书科副科长; 1988.05—1992.06江苏省公安厅政保处秘书科科长; 1992.06—2001.02江苏省公安厅政保处副处长; 2001.02—2003.

11江苏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政委; 2003.11—2006.04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 2006.04—2006.07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市级); 2006.07—2008.12连云港市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市级); 2008.12连云港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陆云飞[连云港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编辑

201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连云港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陆云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要案信息。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陆云飞(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8月21日,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陆云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陆云飞,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云飞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下属及相关个人贿赂的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