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帆浙江 以借为名受贿108万 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副主任陈一帆被判十三年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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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1月24日,浙江省云和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依法判处龙泉市工业园区副主任陈一帆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这起以借为名的新型受贿案终于一审审结. 据

11月24日,浙江省云和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依法判处龙泉市工业园区副主任陈一帆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这起以借为名的新型受贿案终于一审审结。 据云和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05年,陈一帆在担任龙泉市行政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代表龙泉市人民政府管理该行政中心大楼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任某、王某等人为能得到或感谢他的帮忙而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

庭审焦点是其中涉及一笔100万“借款”的性质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先后承接了龙泉市行政中心工程及该中心二次室内装饰工程。2004年4月,龙泉市一家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因公司拍卖土地所需,向陈一帆提出帮忙借款1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4月13日,陈一帆即向有求于自己的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任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当天任某从自己的金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100万元人民币以转帐形式汇宋某所在的公司。

两个月后,宋某告知陈一帆100万元借款使用完毕可以归还。但是,陈一帆瞒着任某,指使妻子艾某私开户名为“任某”的账户,在自己并无实际用钱需要的情况下,由艾某经手到宋某公司冒用他人签名,以他人借款之名将这100万元人民币领出,转经龙泉市一家贸易公司后,于同年6月16日再转入私开的“任某”账户。

此后,在任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陈一帆夫妇将这100万元从私开的“任某”存折中取出,先后借给他人使用,并赚取7万元利息。

至2005年11月这笔加上利息已有110万的“借款”几乎被陈一帆夫妇领尽。 陈一帆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认为:100万元是宋某公司向任某所在房地产公司所借的钱,属于两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与陈一帆没关系,不应认定是陈一帆受贿。

公诉机关认为陈一帆在自己并无实际用钱需要的情况下从宋某公司拿得任某的100万元,从2004年6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案发时的多年中,在完全有归还能力和归还机会的情况下均不归还,并从未向任某提及这100万元的借款或归还之意思表示,而是用于出借他人赚取利息或其他投资,从而将任某的100万元予以占有收受。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陈一帆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