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楠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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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本科专业6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63个。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原始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顺序先后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两个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1分,级差最大为2分。江苏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