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盗窃五次 判处罚金。(法不容情 法亦有情)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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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崔某某,初中毕业,因找不到工作,为了生活,一年之内入室盗窃五次.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人何翠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开始介入此案.通过阅卷,发现有两起虽然被告人自认,但除此之外没有受害人辨认等材料与此相印证两次盗窃事实的存在.经过与检察院的多次交流,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移送起诉时,公诉书认定盗窃三起.法院也据此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盗窃五次 判处罚金.(法不容情 法亦有情)审判长.审判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家人的委托,指派

被告人崔某某,初中毕业,因找不到工作,为了生活,一年之内入室盗窃五次。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人何翠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开始介入此案。通过阅卷,发现有两起虽然被告人自认,但除此之外没有受害人辨认等材料与此相印证两次盗窃事实的存在。经过与检察院的多次交流,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移送起诉时,公诉书认定盗窃三起。法院也据此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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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本案的量刑,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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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意的产生是源于找不到工作,无钱吃饭,且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少,因此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

2012年6月3日崔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三页:“你一共盗窃了多少钱?1700多元钱。这些钱你都干什么用了?因为我也没工作,没生活来源,这些钱都让我吃饭用了。”衣食住行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基础。对待该案我们不能回避一个现实:就业形势的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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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2011届全国大学毕业生近57万人处于失业状态。连高端科技人才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仅是初中毕业,一无技术二无文凭的被告人。

被告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做着最脏最累却难以维持生计的工作,迫不得已多次更换工作,以期能稳定生活,但无奈,至最后竟工作都无法找到。在连吃饭都成问题的情况下,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来应对生存危机,显然极其不合适,但也是无奈至极。

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2012年4、5月份;作案的地点:其曾经工作过的工厂;作案的手法:用铁丝拔锁以打开锁芯;获取的赃物1228元钱;作案后的消费:用于吃饭。

济南市2012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是1200多元,被告盗窃的数额也仅仅是刚能维持济南市最低的生活保障等各方面来看,被告人盗窃的主观意念就是为了吃饭,为了生存,为了维持生命体征的存在。这样的行为与盗窃、抢劫大额、巨大款项的恶性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等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事发后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遂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书对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也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真诚悔改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讯问,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某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一点推卸责任的行为,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对崔某某的自首及认罪态度给予了充分的体现。现也已积极退赔,并向法院交纳了全部罚金。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造出危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现已21岁,也到了该成家立业的年龄,因受限于知识水平,很难找到维持生计的工作,因该案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其今后人生产生很大影响,刑罚是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通过这次深刻的教训,也能让被告人铭记在心,不会重犯!因此,恳请法院能从有利于被告人今后的人生规划出发,以仅判处罚金为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