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家李振盛诉作家冯骥才侵犯著作权

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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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摄影家李振盛就作家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以下简称<十年>又一次侵犯了其拍摄的4幅"***"历史照片的著作权,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

摄影家李振盛就作家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以下简称《十年》又一次侵犯了其拍摄的4幅“***”历史照片的著作权,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三被告之一的冯骥才已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本案定于8月24日下午1:30开庭公开审理。

 原告李振盛诉称,2003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了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策划编辑的《十年》。被告在出版的该书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并公开发表过的“***”时期的照片,但事先并未征求过作者的同意,出版时也未署原告的姓名,亦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也未按规定支付稿酬。

 李振盛在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二、恢复原告作品的署名权;三、支付作品稿酬和应得利润;四、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五、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5万元人民币;六、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尊重摄影著作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影响。

 李振盛的这4幅摄影作品是:1.由武装民兵押解“四类分子”到场听会;2.“***”中哈尔滨的群众斗争会现场;3.红卫兵给黑龙江省***李范五剃“鬼头”;4.哈尔滨“极乐寺”的和尚被迫拿着批判佛经的标语照相。其中,后两幅照片在十年前因被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侵权使用,曾引发过一场诉讼。

 李振盛说,他发现他拍的那些照片再次被同一本书侵权后,他主动打电话、发传真给时代文艺出版社,希望对方给个说法。李振盛说,多日后他接到了该书责编张明简短的回电,并说“三两天后会再次电话沟通此事”,但此后张并没再和他联系。“我又多次打长途电话,总算找到了这位责编,但谈了好久却协商无果。最后,这位编辑还甩下一句话说,‘那你就起诉好了’。我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了。”

 据李振盛介绍,十年前,冯骥才就与江苏文艺出版社因出版《十年》一书侵权使用了他拍的照片,曾经与他对簿公堂。当时,冯骥才在接受一家媒体电话采访时表示,对李振盛告他一事,他不准备作任何答辩,不予理睬,一律不说话。

 南京中院于1994年4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电视台通过卫星转播庭审全过程。最终,原告胜诉并获得经济赔偿。这起著作权案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

原告:冯骥才10年两次侵权

 李振盛说:“很显然,冯骥才先生并未从1994年4月那场版权官司中汲取应有的教训。时隔十年之后,他授权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编辑出版的《十年》中,选用的插图照片中,就有十年前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十年》时侵权使用过的照片。

前后十年间,同一位作家的同一本书,对同一位摄影者的相同照片重复侵权,这种故意侵权行为竟两次发生在一位有着诸多头衔的著名作家的身上,很让我震惊。”李振盛在起诉书中称,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纯属故意。

冯骥才:我在国外根本不知情

 被告冯骥才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答辩状》。冯骥才认为:“对原告李振盛同志摄影作品侵权这个说法,是违反事实的,应该纠正。”他解释道:“此案于1995年3月已判决,法院认为‘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使用合法,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

’199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李振盛同志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有结论,李振盛同志再说我侵权是不应该的,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 对于原告诉状中指出的: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十年》时,冯骥才“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欣然“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因而构成默认与支持实施这次侵权。冯骥才在答辩中指出这是“绝对没有根据的,甚至是臆造的”。

 冯骥才陈述道:“2003年6月初,我正在奥地利访问,时代文艺出版社的编辑张明同志打长途电话给我,说该社决定再版《十年》。此书时代文艺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过,没有插图。这次他们决定出版插图本,并说插图照片由他们自己解决。

这一点,已经明确写在合同上了。我于2003年4月12日赴奥,2003年6月30日离开奥地利。由于非典缘故,奥地利航空公司飞机停飞,便由德国转机,7月1日到达北京。《十年》于7月出版。

故这本书由策划到出版,我都远在***之外。有什么证据说是我‘策划编选’和‘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我国所有出版社都是三审负责制,由终审定稿后发稿,只有具有编审资格的终审编辑才有权审阅书稿。我只是文字作者,怎么能对插图进行审阅?这不是故意编造加害与我吗?我收到样书后,还问过责编张明同志,这么多的照片是从哪里买到的版权。张明同志说,是他们从新华社买的。”

 远在美国纽约的李振盛收到冯骥才的《答辩状》后,在电话中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称:“冯骥才先生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首先,冯先生是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十年》插图本的惟一著作权人,他领取了包括200多幅图片在内的该书的全部版税。

所以,他在享受这种权利的同时,也要相应承担因该书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其次,该书所采用的那些照片事先是经过冯先生‘过目’的,这实际是在法律上予以授权。冯先生应当有勇气承担起连带的侵权责任。冯先生问,有什么证据说我‘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了?这话出自《十年》的责编张明先生之口,有电话录音为证。”

出版商避而不答 冯骥才支持原告

 记者就此案打电话给时代文艺出版社及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时代文艺出版社接电话的一位先生说:“不知道这件事。”然后就挂断了电话。记者再给这两个单位打电话,对方或表示并不知情,或表示因负责人出差而无法回答。

 记者又拨通了冯骥才先生的手机,冯骥才告诉记者,他已经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他说:“我在与出版社的合同中写明,《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版)》一书的插图和图片部分由出版社负责,所以书中用什么样的图片出版社说了算。而且《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版)》出版的时候我在国外。回国后,我简单翻了翻书,但没仔细看里面的照片,出版社告诉我照片是从新华社买的。”

 冯骥才说:“李振盛是个很好的摄影家。《十年》这本书再版有五六次了,有两次编辑都选中了李振盛的照片,证明他的‘***’照片拍得确实好。能够在我的书中两次使用他的照片,我们也算有缘分。”他表示,李振盛不知道这本书是怎么出版的,将他和出版社一同告上法庭可以理解。

 采访的最后冯骥才告诉记者:“如果出版社不是从新华社买的照片,而且没有支付李振盛稿酬,我站在李振盛一边。出版社应该支付稿酬和罚款。” (信报记者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