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戴勇 渝保监罚〔2017〕2号(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 戴勇)

20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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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监罚[2017]2号当事人:戴勇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13号****身份证:51250119750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7〕2号

当事人:戴勇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13号****

身份证:51250119750621****

经查实,2015年1月至12月,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在开展电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即将停售为由宣传实际并未停售的产品、以虚假宣传赠送保险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共涉及保单40笔,实收保费59.93万元。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电销录音及录音整理稿、相关保单承保资料、相关保险条款、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欺骗投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戴勇时任中国人寿重庆市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应承担直接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戴勇警告并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或平安银行等代理银行缴款,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