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依杨子丑事 杨子与黄圣依的事实婚姻会犯重婚罪吗?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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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谢邀. 不会,第一这不是事实婚姻,第二杨子从未承认过黄圣依是他的妻子. 补充: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叫做"事实婚姻"?此处应当要着重说明的是"

谢邀。 不会,第一这不是事实婚姻,第二杨子从未承认过黄圣依是他的妻子。 补充: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叫做“事实婚姻”?此处应当要着重说明的是“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含义的一个概念,而并非一般人理解的看上去像婚姻的一种状态。

所谓“事实婚姻”要求第一、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在一起;第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第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可能广大不学习法律也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看到这就晕菜了,这么一大段话,虽然每个字都认识,怎么有种读不懂的赶脚?所以我给大家总结一下: 第一、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在一起; 第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第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以上三个条件,是构成“事实婚姻”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事实婚姻”是不可能成立的。

但是即使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有待当事人是否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事实婚姻”被确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就是婚姻的效力追溯到“事实婚姻”成立时起(尽管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比方说A、B二人1993年2月1日按照农村的婚俗举办了婚礼(公示),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子。二人于1997年7月1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时候,他们婚姻的效力要从1993年2月1日起算。

如果二人于2015年2月1日离婚,1993年2月1日-1997年7月1日之内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按照离婚处理。但是如果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2月1日想“离婚”,那么在法律上来说,他们并不存在“事实婚姻”,不能离婚,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监护权。

在明确了“事实婚姻”这个法律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看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句话不难理解,就是一个人在一个时间段只能有一名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的配偶,不然就是重婚。

但是我们现在要讲的不是在重叠时间段中重复结婚登记的行为,我们要说的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虽然“事实婚姻”中有这么一句:“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但是我们不能以“事实婚姻”这个词来评价“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因为“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进行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关系得到等于婚姻关系的合法认定,但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即使被确认,这样一种关系依然是违法的,是没有婚姻效力的。

仅仅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是不是只要生了孩子,公开两性关系,即可构成重婚罪呢?我前面已经说过“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要件,其中“以夫妻名义对外”且“共同生活”是重中之重。

以A、B二人为例,仅仅有孩子,与这两点并无关联,而应当着眼周围的人是如何看待这样一种关系,假如所有人都明确知道二人是情人关系,那么很难在法律上构成重婚罪,因为这样一种关系并未对我国婚姻制度造成冲击。

当然我并非说法律允许这样的行为,离婚时,不忠于婚姻的人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是总体而言这并非刑法规范的范畴,而是民法规范的范畴。 最后想多提一句,关于“非法同居”。事实上,目前我国仅仅将重婚同居的关系视为“非法同居”,其他的并不再评价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