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扬怎么了 大货车与亚洲象在高速路"怼"上了 怎么赔?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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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华网昆明6月24日电题:大货车与亚洲象在高速路"怼"上了,怎么赔?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姚兵 赵珮然当"机械猛兽"遭遇"自然巨物",会发生

新华网昆明6月24日电题:大货车与亚洲象在高速路“怼”上了,怎么赔?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姚兵 赵珮然

当“机械猛兽”遭遇“自然巨物”,会发生什么?这并非电竞游戏中的场景,而是高速路上的事故——这不,大货车跟大象“怼”上了。

日前,在云南西双版纳的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大货车与野象相撞事故,造成大货车车头受损,一名乘客受伤。野象撞车后遁入山林,至今了无踪影。该事件责任方如何认定?如何理赔?此类事件怎样防范?为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高速路上车象“怼”

20日23时许,司机陈某某和妻子刘某某驾驶货车拉着从景洪市购买的9吨香蕉准备前往昆明市销售,在离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500米左右“怼”上了一头大象,经确认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亚洲象。

“当时靠近检查站,我已经踩了刹车,车速大概50km/h,刚开始远看还以为是一头水牛。”陈某某说,我们本来行驶在慢车道上,看见它走在慢车道上,为了避让它就并到了快车道,不料前面一辆车突然鸣笛,野象一下子往超车道上窜,刹车避让已经来不及了。

刘某某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撞击导致货车挡风玻璃掉落砸伤其右手。“当时大象突然加速往前冲向快车道,来不及避让就撞上去了。”她回忆说,“撞了之后大脑一片空白,等到反应过来的时候,大象已经离开。”

事发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勐养自然保护区管护所、思小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关坪查缉点执勤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经勘查,初步确定是野象在穿越高速公路过程中与货车相撞,货车右驾驶室和挡风玻璃被撞坏,右前轮爆胎,现场留下大量汽车碎片,同时也遗留有野象被撞击后的痕迹。经检查,刘女士因挡风玻璃掉落砸伤右手,军医为其进行了清创治疗。

目前,搜救人员仍未找到与货车发生相撞的野象。勐养自然保护区管护所所长文世荣说,如果我们找到野象,发现其受伤,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治。

事件责任如何认定?理赔由谁承担?

那么,本次大货车与野象相撞事件的责任如何认定?谁来承担理赔呢?

据思小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介绍,现在各方正努力搜寻野象踪迹,如果找到野象,会根据其身体状况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如果找不到野象也会争取尽快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提供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系机动车与野生动物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损害事故,系因过错或者意外。因此,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说,但具体赔偿事宜要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损失赔偿,包括人身损害与车辆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大象的类别进行区分处理。”孙文杰说,如果大象属于动物园、马戏团或者其他驯养繁殖场所管理驯养的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大象的管理人、驯养人或者饲养人按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若大象属于“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或者其他野生动物栖息场所的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受害人可就其损失从相关部门获得补偿。

孙文杰说,云南省专门制定《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就相关补偿标准与程序进行规定。具体而言,补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害人可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补偿要求,由其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近年来,云南省各地推行了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对亚洲象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记者就此次事件联系了与当地合作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景洪分公司负责人。他表示,目前还未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具体理赔方案也得依据合同条款规定。

此外,假如野象受伤,其损失赔偿又该由谁承担?孙文杰表示,“大象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假如大象因此受伤,必然发生治疗费、康复费、照管费等。若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有过错的,驾驶人员(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大象并非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象的损失’属于大象管理人、照管人、所有人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其才能作为追偿的权利人。”孙文杰说。

强化野象保护 完善防护措施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高速路上时常发生车辆与野生动物相撞事件,常有车主为避让野生动物而撞上护栏。国外由野生动物引起的交通事故也不鲜见,印度、斯里兰卡、泰国都有野象引起的交通事故见诸报端;美国的鹿、澳大利亚的袋鼠每年也都会引发一些交通事故。

围绕如何防范和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相关人士给出了一些建议。

孙文杰说,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或者其他野生动物栖息地,确保野生动物有必要的生存、活动场所,避免野生动物进入高速公路等公共道路。在相关野生动物密集区域,应当减少道路设施建设,或者绕行,实在难以避开的,要设置栅栏、围栏等保护设施,并提示车辆低速、谨慎行驶。

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陈明勇说,本次事件发生路段是有专门野象通道的,但是夜晚大象对车辆无法有效判断,于是冒险通过,造成事故。“这起事件对将来高速公路建设也应该有一定启示,通过保护区的路桥建设应该有统一标准,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野生动物需有相应的防护和引导设施。”

此外,专家建议,行驶在有野生动物出没标识的路段,司机务必降低车速,尽可能避免鸣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