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孟加资料简历】徐孟加判决书 雅安原市委书记徐孟加受贿

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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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月4日,记者从达州市相关部门获悉,2014年12月31日下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雅安市原市委书记徐孟加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孟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另

1月4日,记者从达州市相关部门获悉,2014年12月31日下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雅安市原市委书记徐孟加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孟加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收受海南、四川等多家企业、公司给予的提成款、公司干股、车辆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48万元(其中未遂150万元)。期间,徐孟加在该市名山县(现名山区)陈家坝国有土地出让等多个开发项目中,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孟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的相关公司谋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收受请托人给予的提成款、公司干股、车辆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48万元(其中未遂15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徐孟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徐孟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徐孟加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其受贿的赃款已扣押在案,且司法机关已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万元,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孟加,男,汉族,1957年8月生,籍贯四川宜宾,197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6月参加工作,青海大学农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农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高级工程师。

曾任中共四川省雅安市市委书记等职务。

2013年12月3日,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决定对其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15年1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1975.06-1976.08 ,云南曲靖县越州公社知青;

1976.08-1976.12, 四川高县双河公社知青;

1976.12-1979.09, 解放军59035部队战士;

1979.09-1983.07, 考入青海大学学习,学士学位毕业;

1983.07-1983.12, 解放军59076部队、青藏兵站部干事;

1983.12-1986.01,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正连职助理员;

1986.01-1989.03, 四川省农牧厅科教处副主任科员;

1989.03-1993.01, 四川省农牧厅办公室副主任兼信息中心副主任(其间:1992.02-1992.09,江苏省常州市郊区政府区长助理;1989.10,四川省农牧厅批准为农艺师);

1993.01-1997.01, 四川省农牧厅计财处处长(其间:1994.10-1996.10,下派简阳市任市委副书记,1994.12,经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为注册会计师);

1997.01-2000.12, 四川省水产局局长(副厅级)(其间:2000.05-2000.12 ,任四川省水利厅党组成员;2000.12,四川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为高级工程师);

2000.12-2005.07, 四川省攀枝花市委副书记;

2005.07-2005.08,四川省雅安市委副书记;

2005.08-2006.02,雅安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

2006.02-2006.06,雅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6-2006.11,雅安市委书记、市长(其间:2006.11.8,第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补选为省人大代表);

2006.11-2007.01,雅安市委书记;

2007.01-2012.02,雅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02-2013.11,中共雅安市委书记;

2013.12-,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决定对其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违纪被查

2013年11月19日,据四川省多位政府知情人士称,原雅安市市委书记徐孟加已被四川省纪委带走。

立案检查

2013年12月3日,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决定对雅安市委原书记徐孟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双开处分

经查,徐孟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与其兄共同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长期与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徐孟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孟加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四川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徐孟加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开庭审理

2014年9月11日,雅安市原市委书记徐孟加涉嫌受贿案在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徐孟加,曾用名徐灭资,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4月29日由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5月14日由达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孟加利用其担任四川省雅安市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先后收受海南金邦实业公司董事长彭某、四川洪涛仲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四川光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卿某给予的人民币和公司干股共计548万元人民币(其中犯罪未遂150万元人民币);并在雅安市名山区(原名山县)陈家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雨城区水中坝整体开发项目、荥经县龙苍沟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开发项目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

26亿余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

2015年1月,对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