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山遗产继承案 对“沪州遗产继承案”的分析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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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对" 沪州遗产继承案" 的分新 口 代金平 仍 令 人 深思 . 体 而 言 , 是 被 继 承人 的遗 嘱 指 定 其 妻 之 外 的 具

对“ 沪州遗产继承案" 的分新 口 代金平 仍 令 人 深思 . 体 而 言 , 是 被 继 承人 的遗 嘱 指 定 其 妻 之 外 的 具 就 誓 摘 要 謦 本 文 以“ 泸州遗 产 继 承 案 ” 决 为 出发 点 , 判 第 三 者 为受 遗 赠 人 ,被 继 承 人 的 妻 子则 拒 不 交 出遗 产 给 受 遗 赠 人 . 法 院 也 以违 背 《

而 民法 通 则 》 7条 规 定之 原则 为 由 , 第 判 决 该 遗 嘱无 效 。 第 三 者 因 此得 不 到 任 何 遗产 。 竟 该 遗 嘱 是 该 究 j 其 所涉 及 的 “ 则 冲 突 ” 对 规 问题 , 值 判 断 问题 予 以 价 j 体 分 析 .

图表 达这 样一 个 观 点 : 具 力 即该 案 判 决 中 。法 院径 直采 用 民 法 原 则 作 为 判 案 依 据 是 否 存 在 如 ÷ … 人 们 所 认 为 的 “ 则 冲 突 的 问题 .

规 完全 取 决 于个 人 否 违 背 了《 法通 则 》 7条 规 定 之 原则 ? 法 院 在 本 案 中径 直 民 第 采 用 民 法原 则 作 为 判 案依 据 是 否存 在 “ 则 冲 突 ” 问 题 ? 在 规 的 此 .

文 给 出 自己 的一 些 想法 。 本 。的 价 值 判 断 。如 果 赞 同 法 院的 价 值 判 断 。

该 案 判 则 决 不 存 在 “ 则冲 突” 问题 : 果 不 赞 同法 院 的价 规 的 如 一 根 据 我 国《 法 通 则 》 7条 : 民 第 民事 活 动 应 当尊 重社 会 公 德 。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坏 国 家 经 济 计 划 , 乱社 会 经 不 破 扰 济秩 序 。 知 , 可 目前我 国只 在 法 律 中笼 统 的提 到 “ 会 公 德 ” 社 和 “ 共秩 序 ” 即 : 公 .

以上 “ 会公 共利 益 ” “ 会 经 济秩 序 ” 体 社 和 社 大 相 当于 我 们 通常 所 说 的 “ 共 秩序 ” 社 会 公 德 ” 体 相 当于 公 ,“ 大 “ 良风俗 ” 善 .

对 此 并 无 相关 立 法 或 司法 解 释 阐释 二 者 的具 体 含 义 . 可 以看 出 . 条 规定 的 就 是 “ 中 国特 色 的 公 序 良俗 但 该 有 值 判 断 , 该 案 判 决存 在 “ 则 冲 突” 问题 。

则 规 的 关键词 泸州遗产继承案 中图 分 类号 :F 2 D 51 规则冲突 价值判 断毒 文 献 标 识码 : 。

A “ 泸州 遗 产 继 承 案 ” 已经 过 去 很 长 时 间 了 , 其 中 的判 决 但 出 , 玉 芳 、 英 姿 、 广 新 并 非合 同当 事 人 , 违约 责 任 具 有 周 徐 吴 而 相对性 .

而认为周玉芳 、 因 徐英 姿 、 广 新 不 具 有 上 诉 人 的 资 吴 格 。 审法 院认 为 , 顺 法 、 玉 芳 是房 屋 的共 同所 有 人 , 者 二 徐 周 二 主张 1 O万 元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 二 审 法 院 认 定 , 据 我 国合 而 根 同法 的一 般 原 则 .

承 担 由违 约 引 起 的赔 偿 损 失 的责 任 中 , 在 不 存 在 精神 赔 偿 的 内容 , 故不 支 持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先应 当 首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