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华绑架案 邢雷、张立华侵占案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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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邢雷.张立华侵占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延刑初字第213号 自诉人张立飞,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

邢雷、张立华侵占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延刑初字第213号 自诉人张立飞,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二区91号。 被告人邢雷,男,25岁,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荆家务荆家路东三条7号。

被告人张立华,女,25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二区91号。 自诉人张立飞以被告人邢雷、张立华犯侵占罪,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自诉人张立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和被告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诉人张立飞向本院提起撤回自诉,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张立飞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术文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