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泉诉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因出售不能使用的支票被诉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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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工商银行因出售不能使用的支票被诉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要求工行通知所有客户退换支票 韩雨岑一.起诉   因认为中国工商银行作废已

中国工商银行因出售不能使用的支票被诉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要求工行通知所有客户退换支票 韩雨岑

一、起诉   因认为中国工商银行作废已售出的支票而要求客户购买新的支票违约,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幸福街支行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005年7月21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市京元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元所)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幸福街支行购买了二本中国工商银行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各一本),其中一本现金支票还是今年1月才购买的。

京元所在购买支票时,工行未对此支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作任何说明。2005年7月7日,京元所在使用支票时发现被工行单方面作废了,银行说规定就是这样的,并不对作废的支票作任何更换或赎回,京元所不得不于2005年7月11日重新购买了两本新的空白支票。

工行在作废前未给京元所任何书面和口头的通知,即使在今年1月份购买时也未作任何提示。工行的这种行为,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不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不仅造成了客户已购买支票的损失,还干扰了客户的正常经营。

二、证据交换与调解 2005年8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京元所) 8月17日上午9时开庭。法院后又更改了开庭日期,京元所于2005年8月15日到法院领到传票,写明2005年8月26日下午1时30分开庭。

2005年8月26日下午,京元所委托代理人韩雨岑出庭,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幸福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幸福街支行)委托代理人二人(分别是支行副行长和职员)出庭。

双方到庭后,审判长称:这次不是开庭,是一次谈话,双方交换一下证据,作一个谈话笔录。 1、证据交换 被告工行幸福街支行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2004]235号文件《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表明其作废支票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证据二是从网上下载的各媒体采访报道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之事,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告知了票据换版一事;证据三是人民银行发给被告的票据换版公告的复印件,证明其已张贴;证据四是银行实时监控录像,表明原告京元所未向被告提出更换支票要求。

对以上证据,原告京元所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将文件发给各商业银行,并不是发给商业银行的客户,京元所主张的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空白支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二是复印件和网上下载的,不具有真实性,所有内容均是采访报道,根本看不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再者这些与本案无关,不能表明工行作为商业银行向客户尽了提示义务,以避免给客户带来支票购领费外更多的损失和经营上的干扰;证据三是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工行的公告的复印件,根本不能表明工行已张贴或作了任何的提示义务;证据四不能表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更换支票,却能表明京元所按要求填开的支票被工行拒收,并不得已重新购领了二本新的空白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各商业银行的文件和公告明确指出:2005年1月1日启用新版票据,2005年1月1日与2005年7月1日之间的六个月是新旧版票据的交替使用期。

京元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工行在2005年1月27日还在向京元所出售即将作废的旧版空白现金支票,导致京元所还有一大半空白现金支票还未用却成了废纸。

工行的这种行为无异于高价向客户出售废纸。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各商业银行的文件还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向客户作好宣传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也并没有说,各商业银行不用对其作废的支票承担任何责任。

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空白支票的销售与购领构成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作为生产和销售空白支票的一方应保证其售出的空白支票能够正常使用。工行售出的空白支票因其违约行为成为了废纸不能正常使用,不再具有空白支票的使用功能,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调解 审判长在证据交换后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原告与被告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主持了调解。 原告京元所的调解意见是:赔偿被作废的支票(包括已填写的和未填写的)的购领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用多种方式(在媒体上公告,在被告网站上公告,在被告各个营业场所公告,在每月向客户发对帐单时附上通知)告知所有客户免费更换作废的支票(包括已填开的和未填开的)。

被告的调解意见是:不同意赔偿原告支票购领费,只同意更换,不承担诉讼费用,不同意通知客户免费更换。 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很大,审判长不再调解,让双方等开庭通知。

三、评析 工行向客户出售其生产的空白支票,因其宣布作废而使得售出的空白支票成为了废纸,此行为事实上成了高价卖废纸。而工行却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并告知媒体为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在被告不给客户更换废纸令客户不得不重新购买了新的空白支票后,就应当赔偿客户被其废弃的支票购领费的损失,客户没有理由只能接受更换。工行的这种态度,表明其对客户极其不负责,无视客户的权益。

比较其他银行的态度: 1、中国建设银行 2005年8月4日上午9时,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建设银行发送了律师函,建行当日下午1时30分签收; 2005年8月10日,法律部高级副经理等二人到京元律师事务所与京元所负责人面谈,承诺给客户圆满解决; 2、交通银行 2005年8月4日上午9时,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向交通银行(总行在上海)发送了律师函: 2005年8月8日上午,交通银行签收; 2005年8月15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传真回函: 我行《关于做好新旧票据、结算凭证换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开户单位领取新版票据及结算凭证应遵循\'以旧换新\'的原则\"。

北京分行自2004年12月28日即发布公告,明确客户可以持旧版票证到我行换取新版票证。

2005年7月1日北京分行再次发出公告,截止到2005年8月10日。 2005年8月15日,向交通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电话询问:(62239919,62239909) 问:什么时候发出的\"以旧换新\"的公告? 答:前几天。

问: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没有规定截止日期。 2005年8月20日左右,向交通银行丰台区的一家支行当面问询,说不更换支票。

3、北京银行 2005年8月10日下午4时30分,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向北京银行发送了律师函: 2005年8月11日上午10时,北京银行签收; 2005年8月12日北京银行会计部王先生(tel:66426931,66428470)致电京元所负责人,针对律师函回复如下:    (1)2005年7月1日作废支票是人民银行的规定;    (2)我行已于2005年1月和3月向各支行发出通知,免费更换客户的支票,由审计部落实,可能个别支行未落实到位;    (3)收到京元所的律师函后,我行再次发出通知,并将公告张贴于营业场所。

回顾中国银行业近几年作出的几件事情: 免费向客户出售借记卡,然后单方面收取年费; 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息后,房贷加息而存款不加息; 向小额存款帐户收取管理费等等......

此种种行为表现的不是中国银行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而是金融垄断行业的霸王作风。 在中国已加入WTO多年后的今天,中国银行业一贯的金融垄断行业的作风和态度未有多少的改变,缺乏客户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

京元所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促进中国银行业提高客户服务意识,转变其作风和态度,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