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光明财税 傅光明:论国民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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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摘 要]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逐年上升.乡村居民人均收入过低,是导致全社会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根

【摘 要】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逐年上升。乡村居民人均收入过低,是导致全社会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根本原因。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政策措施应当是调整宏观经济政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福利,提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阶层收入比重;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适度放缓和降低政府与企业收入增长比重。财税立法对国民收入分配具有政策调控性、主导性、直接性,强制性、激励性、长远性等方面的重大作用。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之所以出现劳动者报酬和收入偏低的问题,与财税立法短缺不无关系。最根本的是我国的课税主要集中在生产和消费环节,真正能够起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税收——遗产税、财产税以及资本性收入的所得税。因此,要加强对资产、资本的税收法制建设。

【关键词】国民收入 分配 财税法制 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初级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级分配中的比重。这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指明正确的方向和道路。

国民收入分配成为今年位居第一的、全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善发展稳定的全局。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改革,加强财税法制建设,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结合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建议》,笔者作了一些研究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初级分配和再分配。通过分配的复杂活动,最终形成居民、企业、政府等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关系或者份额。国民收入的分配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小加尔布雷思的研究,在6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后期的30年中,美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是由非人力的市场力量所引起的,也不是生产因素所引起的,而主要是政策因素所引起的。

近十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种公认的看法: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占比逐年上升。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

8个百分点。居民收入之所以偏低,主要原因是居民的劳动报酬收入过低。据统计,从1997年—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初级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增强,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经济学家白重恩以2004年经济普查后修订的资金流量表为基础,分析研究了1992—2005年我国国民收入在企业、政府和居民三部门之间的变化。发现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在1996年达到最高,此后逐步降低。

到2005年,总共下降了12.72年百分点。在初级分配阶段,居民部门下降了10.71个百分点,而企业和政府则分别上升了7.49和3.21个百分点。在再分配阶段,居民和企业分别下降了2.01个和1.16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则上升了3.

17个百分点。在初级分配中,居民部门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占比下降,分别使其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下降了5.89个百分点和3.21个百分点,在2005—2007年间,受初级分配中生产税净额占比上升的影响,居民进一步下降了3个百分点。 [1]

王小鲁的研究表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失衡与灰色收入的存在不无关系。通过对全国几十个不同规模城市进行了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作者推算,我国在2005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有4.8万亿元没有反映出来,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主要发生于高收入阶层。

作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后发现:包括隐性收入后,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9倍扩大到了31倍;全国居民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21倍扩大到了55倍。意味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失衡比过去所普遍了解的情况更加严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