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珩作弊开除 “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吗

2017-07-0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一所大学的九名大学生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短信方法作弊,被大学开除学籍.九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其中两名大学生不服教育行

一所大学的九名大学生在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短信方法作弊,被大学开除学籍。九名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其中两名大学生不服教育行政开除学籍处分提起了行政诉讼。 手机作弊九名大学生失去学籍 夏国忠和吕建群是江苏科技大学在校学生。

由于英语成绩不好,经过三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都没能过关。到了大学四年级,他们只剩下最后一次考试的机会,如果再不能通过,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学业毕业和学位的授予,因此,他们心中十分着急。

虽经过刻苦学习,怎奈英语水平提高不大,估计通过四级考试的可能性很小。眼看考试日期日渐临近,他们整日愁眉苦脸,情绪十分低落。这时,他们听说以前曾有同学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答案方法通过了考试,觉得这便是自己通过考试的惟一一条路了。

他们也知道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可是,终因自己的英语水平不高,最终还是没有能抵挡住诱惑,决定冒险拼一下。 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如期开考。

夏国忠和吕建群按事前计划,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吕建群因神情异常、左臂下垂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他在监考老师的要求下将左臂抬放到桌面上的过程中,手机从其袖口滑落,手机上有考场外同学发给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随后,吕建群被终止考试,带离考场,并当即书写了情况汇报。当考试停止答题铃声响过,监考老师收卷至夏国忠前排时,发现夏国忠将手机拿出,当即又没收了夏国忠手机,发现此时夏国忠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且手机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其中部分短信已被打开。

随即,夏国忠也被带离考场,并当即书写了情况汇报。在同一天的考试中,江苏科技大学共查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接受他人发出的考试答案,其中有两名同学还购买了无线耳机,用于作弊。

2006年12月31日,江苏科技大学以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2006年12月23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在网上购买答案,让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给他们,并在考试时将手机(或无线耳机)带入考场接受考试答案”,其行为属于组织作弊,已构成严重作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了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2007年1月8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同年4月2作出申诉复议决定,认定“夏国忠、吕建群预谋利用手机实施作弊,并成功接收到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维持对夏国忠和吕建群开除学籍的处分结论。

夏国忠和吕建群不服,于2007年4月9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2007年5月29日,省教育厅作出答复,指出:夏国忠和吕建群的作弊行为属于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虚假陈述导致学校最初认定事实有误,但学校在复查中查清了事实,并及时进行了更正,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江苏科技大学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当。

这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只能带着无奈和失望,伤心地离开了他们曾经引以为豪的学校。 求学无望两名大学生诉上公堂 大学四年,即将毕业,却因为一次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就被开除了学籍,不但四年的寒窗付之东流,而且让父母的希望、自己的前途遭受沉重的打击,夏国忠和吕建群及双方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残酷的现实,在多次请求学校能给予宽大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吕建群、夏国忠分别于2007年7月31日和2007年9月24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江苏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夏国忠和吕建群诉称,2006年12月23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但并未偷看,吕建群在考试过程中被老师搜出手机,夏国忠待考试结束铃声响过数分钟后,被老师夺去手机。

江苏科技大学作出处分决定,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在网上购买答案,让本班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给他们”的行为属于组织作弊,决定开除夏国忠和吕建群的学籍。申诉过程中江苏科技大学已了解到作弊的组织策划者另有其人,并非夏国忠和吕建群,但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维持了原处分决定。

夏国忠和吕建群向省教育厅进行申诉,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书中承认“学校最初认定事实有误”,将行为定性从“组织作弊”改变为“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但又维持了原处分决定。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果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应该撤销原来的错误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分决定,江苏科技大学应当首先撤销因组织作弊而开除学籍的错误处分。

因此,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取证、定性和考虑情节轻重方面显得简单、粗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分的依据重于《规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处分适当的要求,且有对不同学生区别对待、任意定性、处分前后不一致、显失公正的情形。

江苏科技大学辩称,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开机并处于振动状态,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从而共同实施和完成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行为。

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作弊后书面“自认”“答案系网上购买”,江苏科技大学根据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自认”和旁证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系组织作弊。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后期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观点,但仍然系夏国忠和吕建群委托他人转发和传递,故在复查时定性由“组织作弊”更改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但仍属严重考试作弊,可以开除学籍。

因此,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一审判决作弊情节重处罚恰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夏国忠和吕建群经考试合格由江苏科技大学录取,获得在江苏科技大学处学习的资格,并取得相应的学籍,江苏科技大学依法对夏国忠和吕建群具有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职权。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参加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答题结束后、离开考场前被发现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并在考试期间接收到了其他同学发送的与考试答案有关的短信,且有部分短息已被打开,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符合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构成要件,属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科技大学所作的书面情况汇报中自述自己和吕建群在网上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的虚假陈述,导致江苏科技大学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系“组织作弊”。

嗣后,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江苏科技大学针对夏国忠和吕建群的申诉申请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了复查,经过调查,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纳了夏国忠和吕建群的陈述意见,将原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系“组织作弊”变更为“利用手机作弊”。

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江苏科技大学依据《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的行为是江苏科技大学行使职权的补充,应视为江苏科技大学的行为。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情形规定的处分幅度并未超出《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学校自治的范围。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对“组织作弊”和“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一律按开除学籍处分严于《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致处分不当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何冬冰等九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及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夏国忠和吕建群的申诉作出的申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07年底,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夏国忠和吕建群均不服,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 学校依据《规定》和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九名作弊学生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说并不存在障碍,不能说学校的处理有什么错,因此,学校的处理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在人们的预料之中。

但是,“考试作弊一律开除”遭遇合理性拷问。有关法律人士指出,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考试过程中行为人不正当行为性质、情节作出了不同的定性,体现了行为的不正当性与处罚相一致的精神。

该《办法》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规定》,该《规定》规定,学生“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是教育部颁布的规章,却对同一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规定考试作弊则“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后者则规定对作弊者可处以“开除学籍”。

本案涉及的考试,是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不属于学校学籍管理的各种考试和考核,《办法》和《规定》都有适用的依据。但从法律法规适用规则来看,新法优于旧法,那么,《规定》应优于《办法》的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那么,作为特殊规范考试行为的《办法》就又应优于《规定》的适用。

因此,对于学生作弊,应当适用哪个规章更为合法合理,成了人们质疑的焦点之一。其二,就是根据《规定》规定,学生作弊,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就是说,学生作弊也可以不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虽然有自治权,但《规定》的立法精神,体现在对于同样是作弊行为,学校应当根据作弊的手段、影响、情节等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恰当的处理。

可是,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利用通讯设备“考试作弊一律开除”,没有任何宽容的余地,明显严于《规定》,其合理性依然存在一定问题。 摘自3月6日《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