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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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您好(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RADE ASSOCIATION OF NEW WALL MATERIALS OF ZHUMADIAN 缩写为:TANWMZ)第二条 本协会是和全市墙体材料有关的科研.设计.检测.生产.施工.经营.设备.应用.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主管机构自愿组成的驻马店市地方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驻马店市关于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政策,维护企

您好(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RADE ASSOCIATION OF NEW WALL MATERIALS OF ZHUMADIAN 缩写为:TANWMZ)
第二条 本协会是和全市墙体材料有关的科研、设计、检测、生产、施工、经营、设备、应用、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主管机构自愿组成的驻马店市地方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驻马店市关于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全市墙体材料企事业和管理 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10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革新发展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及贯彻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工作服务;
(三)沟通和协调行业内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会员之间业务关系;
(四)制定行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科技开发、技术改造、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及行业信息、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各种服务活动;
(六)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及专题资料,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装备的宣传、推荐,举办相关展览;
(七)采用多种形式为行业企事业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职工素质,提升本市墙体材料行业整体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发展同国内外相关企业、团体的业务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十)其他依法律、法规可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政府规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取得地方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相关行业团体和地方行业相关管理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 经协会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其它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条例;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

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为体现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和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上述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协会赞助有助协会发展的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机 构 设 置
驻马店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三个部分,行业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财务部,机构职责如下:
一、行业管理部
职责:
1.

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和政策。
2.负责联络协作和沟通协会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
3.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4.制定专业培训计划,组织会员的培训与考察。


5.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及专题资料。
6.组织协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7.负责新型墙材产品信息的统计与发布。
8.负责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等日常事务。
9.完成理事会和会员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
10.负责承办上级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二、技术开发部
职责:
1.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参与质量标准的修订。
2.负责组织对国家颁布的新型墙材产品标准及应用技术规程的宣贯。
3.负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交流和推广及成果展示。
4.负责本行业生产技术、质量标准、产品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负责行业调研,掌握准确、可靠的数据,为政府决策和政策的出台提供依据。
6.负责实施本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
7.负责承办上级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三.财务部
职责:
1.负责制定财务制度。
2.负责协会会费的收缴。
3.负责协会的日常经费收支工作。
4.负责协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报告。


5.负责协会的财务报表、资金保管及年审。
驻马店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办法
1.为更好地开展工作,组织各项服务活动,决定自协会成立时收缴会费。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2.会费收缴范围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3.会费收缴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
(3)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


4.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3月缴纳本年度会费。会员可选择每次缴纳1—2年会费。
5.对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提供如下服务:
(1)颁发会员证及建立会员技术档案;
(2)按期赠送协会会刊及其他信息资料;
(3)对会员单位提供生产、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咨询。


(4)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会员给予服务和优惠。


6.会员缴费必须写明某年度会费,注明缴费单位的邮编地址,协会收费开具《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7.本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章程第五章办理。
8.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