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关说案 关我们啥事?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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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王金平关说案,关我们啥事? 王金平关说案,让许多人不齿,因为大家都讨厌关说,也认为关说司法是错误的事情,但讨论之前,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必须先有一个共识平台,基于这个平台,我们才有讨论的基础. 首先, 1.我们必须假设一个前提,那就是所谓的民主价值核心是来自于三权分立这个基础. 2.司法是不可以关说的,尤其居高位的更不能关说. 3.刑法是无罪推论,因此没有榷凿犯罪实证是很难定罪的. 如果我们都同意以上这三点说法,接下来我们再谈谈相关于刑法的三个重要原则a.罪刑法定主义.b. 无罪推定原则.c. 毒

王金平关说案,关我们啥事? 王金平关说案,让许多人不齿,因为大家都讨厌关说,也认为关说司法是错误的事情,但讨论之前,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必须先有一个共识平台,基于这个平台,我们才有讨论的基础。 首先, 1.

我们必须假设一个前提,那就是所谓的民主价值核心是来自于三权分立这个基础。 2.司法是不可以关说的,尤其居高位的更不能关说。 3.刑法是无罪推论,因此没有榷凿犯罪实证是很难定罪的。 如果我们都同意以上这三点说法,接下来我们再谈谈相关于刑法的三个重要原则a.

罪刑法定主义、b. 无罪推定原则、c. 毒树毒果原则。看看王金平在这些原则当中,是否犯罪,及特侦组和马英九有无犯法及错误。 a.罪刑法定主义:是指只要没有违反刑法明文规定的事项,都不算犯罪;譬如贪渎罪所谓「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收受贿赂」,就一定要是「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收受贿赂」。

因此,王金平作为立委兼立法院长,虽为公职人员,但其「职务」「不」包含「指挥检警」,所以假使王金平真有关说且收受贿赂,理论上也不会被判贪渎,顶多用诈欺或其他法条判罪(林益世收受贿赂关说却被轻判,就是因为不该当贪渎), 或者移送监察院就关说部分予以弹劾。

不过,王金平被监听的谈话,实在不够直接,因而无法在(法律上)证明他有关说; 另一方面,没有王金平收受贿赂的证据,这可能让诈欺也无法成立。

即使法官认定有关说,王金平也能主张自己没有利用其职权关说,只是以个人的身分向检察官表达意见(言论自由),于是很可能被判无罪。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个诡辩,但是在没有有力证据证明王金平关说的状况下,法官不能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以自由心证判决。因此,基于王金平职务并涵概可以指挥司法部门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难在(法律上)轻易脱身。

b.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有证据证明他有罪」之前,都推定无罪。 (推定,意思是可以推翻;所以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罪,就能推翻无罪推定)这是为了避免刑法错杀无辜,尽管这可能纵放。

譬如王金平虽然众所皆知有关说,但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之前,王金平都无罪。这个原则让犯人常常被纵放,但是这个原则也同时减少很多误判和错杀。这是一个取舍,减少纵放,一定难免增加错杀。

c. 毒树毒果原则:是指违法取得的证据,都没有证据效力。这里的证据效力,除了指法官判案时能不能定一个人的罪,也指其他的效力,包括决定是否核发监听票,以及是否能让当事人交保。 那么特侦组有无违法?特侦组虽然有监听票,但是特侦组监听到王金平部分是不是属于违法监听或违法证据? 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监察通讯所得数据,应加封缄或其他标识,由执行机关盖印,保存完整真实,不得增、删、变更,除已供案件证据之用留存于该案卷或为监察目的有必要长期留存者外,由执行机关于监察通讯结束后,保存五年,逾期予以销毁。

【通讯监察所得数据全部与监察目的无关者,执行机关应即报请检察官、依职权核发通讯监察书之法官或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首长许可后销毁之】。

举例来说,如果检察官申请对某厅长是否受贿进行监听,但无意中听到某局长有小三数名…。那么检察官能否将监听到内容公开?依相关法令,这些内容都是要销毁的。

还有根据相关法令,是「应销毁王金平关说内容」的法源依据。首先,「为『监察目的』有必要长期留存」,监察目的,是指当初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监听票时,向法官告知「需要监听」的理由。特侦组亮出来的监听票,当初向法院声请时,报备的目的「不是」「王金平关说案」。

所以,王金平「涉嫌」关说(我强调涉嫌,是因为法律上王金平很可能无罪)的那些谈话,不符合监察目的,所以属于「与监察目的无关者」,所以「应」(法律上的「应」是一定要,「得」有裁量空间)「即」.

.....「销毁」。 法律既然规定应即销毁,就代表不能留存,要马上销毁。特侦组留存,应属违法。 再来,特侦组那些【违法留存】的监听内容,因为是违法取得的证据,所以没有证据效力。

基于毒树毒果原则,特侦组即使用那些监听内容,向法院声请监听票,理论上也会被拒绝。即使违法留存那些内容是为了声请关说案的监听票,特侦组「还是没有」关说案的监听票;没有关说案的监听票,那么所有监听的内容,都不能拿来办关说案。

最后,基于侦查不公开,侦查阶段查到的资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告知非关人员。 所谓有关人员,指的是侦办案件而需要知道那些侦查数据的人。而有关人员,也必须谨守保密义务。

先不管那些证据是违法取得和留存的,也先不管那些证据能不能证明王金平有罪,在侦查阶段,就是不能公开那些数据。特侦组就是违法,无庸置疑。 所谓「无法起诉、所以公开」,或许是很多人的心声,但那绝不能是司法人员的心声。

和应有的手段。民主国家首要坚持的就是法治精神,司法机关若不谨守法律,即使是特侦组和马英九高举道德大旗,意图以关说为由,让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长宝座,特侦组仍然触犯了法律上罪则。 因为司法人员不能用违法的手段侦办不法,否则这个社会就会产生人自危,因为你将不知道何时会被触犯法令而不自知,就如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或二二八时代一样。

整个社会因政府不守法纪,而人人自危,希特勒的警察国家被历史所耻辱,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因此民主国家禁止司法机关必须谨守法律边界不可越逾就是这个道理,对任何人的处罚都要依照程序正义。特侦组以国家司法机关单位,更不能知法犯法,自己触犯法纪。如果以王金平和特侦组来说,一者,王金平的关说案,没有明显实证,二者特侦组是知法犯法,哪个是大错,哪个是小错或(法律上)没有犯罪行为,可以一目了然。

由于王金平所谓的关说案,在法律上很难有确实证据可以定案说他犯罪,我们就只能说那是“道德问题”;但只要王金平没违反法律,我们就不能强迫他下台。

我们更不能为了铲除一个道德问题而允许特侦组犯法。如果我们秉持法治的精神出发,基于刑法上的无罪推论,也只能纵放,不能允许司法或供检机关以违法的方式让人民公审王金平或违法的处分王金平。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马英九总统有无权力对国会议长进行指指点点。 首先我们以言论自由和宪政伦理来做个简单剥析,我们假设了今天有位水母总统,他分别做了几件事,也都主张一些是言论,这些言论有无悖离言论自由或宪政伦理 1.

水母总统对反对党女主席说「你真三八,你有够蕃」。 2. 水母总统明知道「某牌壮阳药」没有壮阳效果,还是拍广告说那个壮阳药能让人回春。 3.xx说, 女人最好在家洗衣煮饭,不要出门工作。

4. xx主张女人没有见识,女人参政会造成政治困难,影响到国家长远发长。 5. 水母总统说, 我们要解散政府,放弃我国政府对领土的主权,并邀请其他国家派人来接收国家。

6水母总统说,为了营造祥和社会,减少社会内耗,因此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党,其他政党都要解散,或不能主政,往后所有的公共事务都在党内讨论就够了。只需党内竞争,不必政党竞争。 7. 水母总统说,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快速造福人民,国家应该只需要行政机关,其他民意机关可以解散。

试问以上七种状况,你能接受哪种? 我们可以确定不论是一般公民抑或总统,前两种在法律上都有罪,因为针对不同种类的言论,言论自由的保障有程度上的差别。

只要涉及仇恨与商业的言论,其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都不会太高。由此可知,不是所有言论都能被保障。 至于第三种,虽然是仇恨言论,但我不记得有哪条法能治罪,基于罪刑法定主义,没有刑责。至于后面四种,就很有趣了。

所有言论中,政治言论受到的保障最多,所以一般公民讲后四种都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宪问题。但是,我们能不能保障总统讲那四种言论的自由? 那些言论违法平等权(性别歧视)、伤害国家主权独立、具反民主色彩(至少反政党政治和权力制衡),我们能接受吗? 我们先假设总统和行政院长确实有要求立法院长下台,也先假设这样的行为 违反宪法精神。

那么在这样的假设下,应该该如何呢? 由于台湾在之前并没有相关案例,我们只能援引外国的例子。

我们以德国为例,德国到底怎么处理这种违反宪政伦理的言论呢。德国由于纳粹毁坏威玛民主的痛苦历史,所以德国发展「防御式民主」的制度。那种制度限制「反民主的言论自由」,如果有人支持纳粹或者有重大反民主言论,必须受刑罚制裁。

所以,如果我们要效法德国,就要保护民主制度不转为独裁。而总统和行政院长在法律未定罪之前,干预监督行政机构的立法机关首长的不当言论,是严重侵犯到立法权,属于反民主的不当言论。

(司法关说再怎样也不会让民主国家成独裁国家;但立法权瓦解后,则该国一定独裁化), 就道德和法律层面来说,如果总统或行政院长说立法院长不能关说,这是100%可以接受的。但是,「不适任」、「知所进退」这种要求立法院长下台的话,绝对违反三权分立(立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而存在,行政权不能干涉立法权的运作,而受立法权监督)即使是司法权,也没资格说立法院长不适任,司法权只能独立审判,就法律方面判决,宣告王金平是否在关说或贪渎方面有罪,仅此而已。

关于总统是否有自由发表反民主的言论,只能说,在任何主张防御式民主的国家,都绝对是不被允许的。 由于在台湾没有前例,所以没有大法官解释可参循;至于公法学者,目前至少四位重量级公法学者认为马英九违宪(这还不算政治学者,由于宪法是政治性的法律,所以政治学者也是很重要的诠释者)这个问题,可能只有大法官能解决吧。

台湾各界普遍认为马英九是利用司法机关进行政治斗争,是依据「作为司法机关的特侦组没理由违法向总统报告违法取得的证据」。

司法机关既然没法起诉王金平,照惯例是只能摸摸鼻子;既然上报总统,要不是总统介入,要不是特侦组自己揣摩上意。若是后者,则是冤枉马英九;若为前者,则一语中的。

这都是猜测,就像我们都猜王金平有关说,但都是有证据的猜测。 我们对马英九没有偏见(至少我有给个理由和证据),正如我们都对王金平没有偏见,都是「合理」猜测王金平有关说。我们可以接受所谓特侦组可能是基于正义感违法揭露王金平的秘密通讯隐私,而马英九抨击王金平也是大义灭亲。

只是,特侦组违法是事实,总统和行政院长违法宪政精神也是事实。最后老话一句,王金平只要在司法上无罪,那他再怎样不要脸地说自己没关说、不愿下台,谁也没辙。

在这整起事件中最里想的状况,是特侦组承认违法并有人因此坐牢, 行政院长承认失言并请辞, 立法院长承认关说并下台, 而总统也需为自己失言向全民道歉。 但是,事实上我们只能抓到总统、行政院长失言的证据(由于我们没办法证明马英九直接号令特侦组违法监听),抓到特侦组违法的证据,但抓不到立法院长违法关说的证据。

至于所谓以关说换取支持或人脉,我们只能说,在法律上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只要没有违法,那我们也没办法。

在美国,滚木立法、肉桶立法是常被提出的弊病,请问美国有办法处理吗?除了公民监督,并在下次选举时反映民意,我们还能干嘛? 我们很讨厌这种关说生态,但我们除了持续监督,也没法做其他的。

PS:这篇是根据台湾ptt里的一篇贴文作为蓝本,本人做了部分修改,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更能了解台湾社会为何在这次政争中,不偏向马英九的真正原因所在。这里同时简单介绍了何谓宪政伦理和法治精神,与及何谓人情关说。

同时也给一些认为台湾社会一直缺乏所谓的法治精神,只有人情社会的人看,到底经历20年的台湾社会,是否没有什么法治思想,或所谓中国人社会,是否真的不配拥有民主政治?!